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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让上访者登机侵犯公民宪法权
[ □李坚   发布时间:2008- 01-06 00:30:1  不得不说 ]

    重庆两市民最近在重庆江北国际机场持机票乘机时,被机场安检人员拦截,因而未能按时登机,机票作废。事后,两市民多次找机场讨要说法,竟然了解到:机场公安人员仅凭有关部门的几个电话,就在没有任何公函和手续的情况下阻止他们登机。(10月22日《新京报》)

    上访权是宪法权利。宪法第41条集中规定了公民的上访权利。在结构上,该条第1款规定了上访权的5个构成要素,即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和检举权。第2款规定了对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国家机关负有处理的义务,但对批评和建议,则有免于处理的义务。该款同时衍生出国家机关的另外两项义务,即对公民的申诉、控告和检举,负有“不得压制”和不得“打击报复”的义务。为此,采用不让公民乘飞机上访而堵塞上访渠道的做法,显然是侵犯了公民的宪法权利。

    上访的话语和语境,无论在传统社会,抑或当代中国,都包涵着特定关于救济的内涵和信息。几千年来,上访承载着普通民众对国家权力的企盼,是中国人传统的权利救济方式,也是许多国人实现正义的原始路径。如果说中国人有什么天赋权利的话,那么上访则是那种至少在程序意义上不可也不能剥夺的权利。而且必须承认,当前的很多上访者都是在无法寻求法律救济前提下的无奈之举。

    因为当前很多地方都存在公平与效益失衡的问题,为此造成一些侵害公民切身利益的事情时有发生,而这些问题的发生由于往往牵扯到当地的政府部门,在当地解决问题往往也就很难。《瞭望》周刊就曾发文指出,当前80%的上访反映的是基层问题,80%的上访反映的是有道理或有一定道理的,80%的上访是由于地方或部门没有认真妥善解决所造成的。在这样的情况下,上访救济作为独特的公力救济形式,发挥了重要的功能。在此前提下,上访无疑是一种缓解矛盾的机制,在这种机制里,上访人显然不是社会的对立者,不是我们的“敌人”。而上访渠道畅通可以避免民怨郁结、不满逐步累积成为爆炸性的破坏力量。片面限制上访,则有可能堵塞传达信息和指令的渠道,也会让中下层官僚更肆无忌惮。事实上,从当前上访的结果上看,上访机构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充任了机关负责人与上访人之间上传下达的载体。而这样一个载体在目前官员腐败问题频发的情况下,是极有必要存在的。就此而言,上访者只要不采取违法方式上访,就不应该限制其上访权利。

    但是,目前很多地方政府,往往以为了保证经济增长有一个安定的社会环境为借口,控制上访,并将其做为一项政绩考核的内容。甚至在有些地方成为衡量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标准。其中蕴含的思维逻辑被理解为,出现进京上访是地方政府执政能力弱、治理不力、社会不稳定的表现,因而会在政绩上失分。重庆两市民上访被阻拦,可以说就是这一思维的典型体现。这一做法无疑堵塞了公民的通畅表达渠道。而且说穿了,阻止公民上访,在一定程度上是当地存在的一些问题怕被上级机关发现,个别官员的乌纱帽保不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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