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有两则关于收费的报道。一是北京市民张某起诉网通公司要求取消月租费,二是尽管目前社会上反对征收公路养路费的声音不断,但交通部近期不会对公路养路费问题发表看法。
这两则消息有一个共同点——尽管收费是早已引起社会各界强烈不满和抗议的非法行为,但政府相关部门却依然不加理会,任由这种非法行为继续下去。就电话月租费而言,这些年社会各界一直在对其口诛笔伐。因为是计划经济的一颗“批权”毒瘤,月租费的存在显然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属于强制交易行为。然而,尽管这些年来各方攻击火力强劲,但月租费的这块坚冰硬是不化。而这其中的原因,很大程度就在于这其后存在某种暧昧的政府行为。这次网通公司在法庭答辩时,先后拿出了两份政府文件,一份是信息产业部下发的《关于部分电信业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知》,另一份是北京市物价局、北京通信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部分电信资费的通知》。网通表示,前一份文件证明月租费是政府行为,后一份文件则表明月租费定为21.6元也是政府部门定价,这些都不是网通公司决定的。尽管从表面看来,这确实是网通公司在为自己辩护,但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网通说出的确实是一个事实。一直以来,在月租费的问题上,我国电信主管部门更多考虑的是其扶持的电信企业、电信营运商的利益,是电信行业发展的需要,而非公众自主消费和选择的需要,以至于尽管社会各界不断发炮攻击,但月租费总能在政府行为这块盾牌的保护下,轻易躲避掉火力。
就养路费而言,目前各地交通部门据以征收养路费的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仅与现行《公路法》相抵触,也违背了《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但对于这种明显违法的收费行为,其主管部门——交通部却不仅一直在积极安排具体征收工作,而且即使在遭受质疑和声讨之后,也敢于藐视社会各界的声音,我行我素,恬然自得。交通部之所以会如此作为,其中最为关键的一个因素,无疑就在于一旦放弃养路费的征收,就面临巨大的利益损失。
尽管像月租费、养路费等诸多涉及政府部门利益问题的解决,确实需要一定的过程。但对民众而言,希望看到有关政府部门更多考虑社会公众利益,充分保障公众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而不是那种为了自身利益任由各种非法违规行为继续存在。否则,不仅会从根本上扭曲政府的行为和职能,也会从根本上削弱政府的执政能力,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