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检察院在调查中证实,洪江区检察院对办案部门实行办案经费和奖励包干制度,其上缴财政的扣押款中有70%会被返回。这中间,反贪局可支配返回款的25%,其中局长、指导员、内勤占5%。据查,2002年和2003年,该院共收缴扣押款250多万元。(9月20日《中国青年报》)
在“办案返利”的诱惑下,洪江区检察院“受利益驱动的影响太深,为钱办案,办案为钱”,“违法办案的问题严重”。无独有偶,为了得到“返还款”,山西省浑源县检察院“积极”参与公路治超,在短时间内“搞”到了2800万元罚款,盖起了豪华办公楼。
检察院有返回款,同属司法系统的公安、法院也不例外。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便规定:罚的钱,中队全额交大队,大队给中队返还30%,中队自己留20%,剩下的10%是在岗人员的提成。陕西省延川县从2000年之后,对所有诉讼费、罚金全额返还法院。据称,此举激发了法官的办案热情。
是呀,无利不起早。有了“办案返利”的驱动,公、检、法的办案热情大增、积极性大涨,只要能够“搞”到钱,管它什么公平公正、什么法律法规,只认钱不认人,只认钱不认法,积极主动地乱收费、乱罚款、乱扣押。为了经济利益,司法机关之间可以放下架子,为一个经济案件的管辖权争得面红耳赤。
公检法实行“办案返利”的措施,得利的是“内部人”,受损的是法律法规、是公平和正义。长此以往,腐蚀了司法系统的干部,损害了司法部门的形象,实际上完全得不偿失。
针对这一问题,早在1990年,财政部就下发了《关于加强公检法部门罚没收入管理和保证办案经费的通知》,明确规定:要坚持罚没收支两条线原则,实行办案经费与罚没收入彻底脱钩,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上交罚没收入中提留、退库或采取包干分成办法,凡已实行的要坚决纠正过来。
财政部这一文件还在有效期内,最高检察院与最高法院等也多次转发。然而,至今为什么还有很多单位违反这一规定呢?表面的理由是弥补办案经费不足,实际上还是一些单位舍不得这一块“肥肉”,一直在利用职权违规操作,捞取好处。还因为上级部门的睁一只眼与闭一只眼,以及相关部门的监管不力。
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有必要全面调查公检法的“办案返利”问题,对违规违纪者一律依法严惩,迅速终结这一老大难问题。同时,各地财政要充分保障公检法必要的办案经费,不授人以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