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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期待民主法治更上层楼
[ □李克杰   发布时间:2008- 01-06 00:30:5  不得不说 ]

    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到2020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9个方面的建设目标和主要任务以及为实现这些目标和任务而必须遵守的6项原则。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民主法治”不仅被列为和谐社会建设总要求和目标任务的首要内容,而且被列入构建和谐社会应当遵循的6项原则之一,同时在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6大制度建设中,有3 项都是民主法治建设的具体内容。 

    这一重要事实一方面表明,民主法治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极端重要地位和作用;而另一方面也表明,和谐社会建设在为民主法治建设提供新机遇的同时,也给民主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其面临更严峻的挑战。 

    近现代以来,以思想家和法学家为前导,以民主国家为依托,人类正式进入了现代民主法治的伟大实践。而在“德先生”“赛先生”进入中国后,民主法治的进程经历了不少的曲折,即使是社会主义新中国建立后,民主法治的建设道路也并非一帆风顺,只是在改革开放后,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伴随着执政理念的根本转变,才真正认识到民主法治的真谛,并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方略和宪法原则,从而使民主法治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过程中的地位得以最终确立。

    应当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民主法治进程中取得的伟大成就是有目共睹和举世公认的。从改革开放初期的制度废弛、秩序混乱和司法瘫痪,到重要法律法规的制定、司法机关的恢复和基本法律秩序的建立,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基本完善,不仅在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都实现了有法可依,而且与法治同步发展,民主程度也有极大提高,人民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自由和权利保障,日益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人民利益和意愿得到了从未有过的尊重。 

    尽管我们在过去的近30年里,在民主法治建设方面取得了前无古人的伟大成就。但也应当清醒地看到,由于我国正处在历史上少有的社会转型时期,民主的实际程度还不够高,特别是由于官僚主义及腐败现象严重,忽视人民利益和要求的事情还时有发生。我们的法律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特别是在人权入宪和依法治国成为宪法原则之后,许多制定于计划经济时代、反映传统管理理念、与人权要求和法治原则不符的法律法规还来不及进行修订和完善,同时一些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迫切需要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制定出来,共同制约了民主法治的进程。 

    当前,和谐社会的建设要求和目标任务,再次将民主法治建设推到一个非常突出的位置。因为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是公正正义,而制度则是公正正义的根本保证。而这里的制度显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制度,而必然是法治意义上的制度,它不仅包括有法可依,更包括依法办事,实质上就是法治。而同时法治也意味着良法之治,就是必须以在充分民主基础上制定的法律为国家的基本治理手段。正所谓,没有法治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民主,没有民主也就失去了法治的基础。只有民主与法治的有机结合,才能得到和谐社会所需要的公平正义。

    为此,人们有理由期待,从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起,中国的民主法治进入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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