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当街擅自发放印有宣传内容的各种赠品,将被视为发放小广告的一种形式,最高可处以50万元的罚款。这是北京市政府关于《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修正案(草案)》中的规定。(《京华时报》11月1日)
一些小广告乱散发、乱张贴,的确令人厌恶。不过,这些小广告长期存在,也有它的合理之处。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它降低了了宣传成本;对于消费者来说,它提供了便捷的信息。我们实在难以想象,租一套房子也要在报纸上登广告而不能在附近贴小广告。因此,采取哪些方式对商业广告进行封杀,对哪些商业广告可以进行封杀,除封杀之外有无其他疏导措施,都值得研究和商榷。
在美国,商业广告受到宪法中言论自由的保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关于一则药品小广告的判决书中写道:“一项广告无论看起来如何的没有品位及夸大其词,但依然在传播着谁在生产、销售、为什么以及何种价格出售等资讯。只要我们的经济体制主要地仍然维持着自由经济,则资源的分配绝大多数将经由无数的私人经济决定来实施。就公益观点而言,这一决定必须在明智、充分的资讯下进行;为实现此目的,商业资讯的自由流通就成为不可或缺之事。”
商业广告的内容受到《广告法》的规制,但对于商业广告的散发方式却没有明确的禁止,因此,按照“公民权利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理,公民当然有权利在公共场所散发商业广告。但是,由于商业广告在公共场所的张贴与散发的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市容市貌,而且容易为违法犯罪分子所利用,对于在公共场所的商业广告进行立法规制确有必要,但是必须合法、合理。
从合理性上讲,对于商业广告的限制不能过度扩大范围。比如对在公共场所悬挂、张贴宣传品、广告,在建筑物、构筑物等处刻画、涂写、喷涂标语及宣传品、广告,进行相应的处罚,是具有合理性,这些商业广告毕竟对于市容市貌影响较大。但是,如果对于个人或者企业在公众场所散发宣传品、广告,特别是对宣传赠品也进行处罚的话,却有些过度,因为这种散发行为毕竟危害不大,这种危害与商业资讯自由相权衡,应当适当允许其存在,如果这些广告存在违法内容,可以事后的处罚来进行防范。
从合法性上讲,对商业广告的限制,就涉及对商业资讯自由的限制,从广义上讲就是涉及言论自由的限制。因此,如此完全禁止张贴和散发等方式在公共场所传播商业广告,就涉及对商业资讯自由的重大限制,就不应当由地方立法进行规范,而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法律来进行规范。
从政府治理方式上讲,法治政府不仅要防范对于公众和公民权利损害的行为,也要保障公民商业资讯自由的合法权利和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场效率。仅仅是在公共场所堵商业广告是不够的,政府还应当提供合适的场所,来满足一些对商业广告有需求的人们的正当要求。比如在固定的地方提供张贴栏,给那些租房、找保姆、寻家教等事务的人提供张贴小广告的机会;指定一些特定的公共场所允许企业和个人在此散发宣传品、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