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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临时工”警示劳动合同法立法方向
[ □王俊杰   发布时间:2008- 01-06 00:30:4  不得不说 ]

    甘肃省景泰川电力提灌工程管理局于一天之间清退342名“临时工”,他们大多在该局工作10年以上,最长的已在该单位工作30年。4年来,“临时工”们不断向各级党政部门、司法机关反映情况,但当地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均不受理此案。(10月10日《中国青年报》)

    连续为一个单位奉献30年,几乎终生服务于该单位,到头来却还是一个“临时工”,说清就清,说辞就辞,劳动部门不受理,司法部门不支持,这恐怕让谁也难以接受。这确实是一个十分复杂且极其典型的劳动争议案件,因为它贯穿了中国社会发展的多个时代,从计划时代到市场经济时代,从无劳动法时代到有劳动法时代。不过,笔者认为,“30年临时工”事件具有极强的标本意义和警示作用,它警示着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方向,可以成为劳动合同法的重要立法素材。

    分析这一典型案件,应当分两个不同的时期和阶段,阶段的划分当以1995年1月1日《劳动法》的正式实施为分界线。《劳动法》实施之前,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正式工临时工,计划内计划外,其划分不那么严格,工资报酬、福利待遇和最终归宿都不明确。这显然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一时难以说清楚。然而,《劳动法》的颁布和实施,应当使中国的劳动关系规范登上一个新台阶。令人遗憾的是,“30年临时工”事件充分说明,《劳动法》的实施并没有让大量已经存在且持续10年甚至20年的劳动关系规范起来,大批劳动者仍然工作在没有劳动合同保障、工资报酬极低且没有保险保障的环境中。致使“未签劳动合同”这样的历史问题成为劳动仲裁部门拒绝受理案件的现实问题。

    上述被清退的绝大多数“临时工”都在《劳动法》生效10多年前就已经在该单位工作了,不仅法律生效后没有以合同的方式将劳动关系明确下来,而且《劳动法》生效后的七八年间,直至他们被清退前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难道因为“临时工”不主动吗?不,显然是《劳动法》的缺陷所致。法律没有足够的约束力来促使用人单位主动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足够的权威来促使劳动者主动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他们在势力强大的用人单位面前,没有能力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即使发生劳动争议之后,法律也为劳动者维权设置了过多的障碍,使维权步履维艰,令本来处于弱势的劳动者望而却步。

    《劳动法》存在的问题,已经引起政府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立法机关正在修改审议中的《劳动合同法》,致力于改变劳动者在法律上的弱势地位,强化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劳动合同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后,侧重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倾向受到了不同程度的质疑和挑战,应当说这部法律目前正处于修改的关键时期,立法者的立场是否坚定,至关重要。笔者觉得,甘肃这个“30年临时工”事件应当引起立法者的高度重视,它启示我们《劳动法》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的缺陷是非常明显的,《劳动合同法》决不能再重蹈覆辙,留下同样的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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