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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法律专家意见书”五大疑问
[ □杨志勇   发布时间:2008- 01-06 00:30:2  不得不说 ]

    最近,“法律专家意见书”又成为媒体的聚焦点。中国政法大学和其下属的疑难案件研究中心因组织专家发表的“专家意见”被媒体刊发,被告上了法庭,并被索赔10万元。围绕着此起彼伏的各类“法律专家意见书”,笔者认为有五大问题亟须破解。

    一、“法律专家意见书”在法律上如何定性?中国政法大学李梦福教授说,法律并未禁止民间学术研究机构结合现行法律对某些案件提出分析意见。按照李教授的理解,“法律专家意见书”就是学术意见。这种看法显然不具有说服力,学术是中立和客观的,因此,参加学术活动的学者必须具有中立的立场,学者专家不宜在直接发生冲突事件中,接受一方当事人的钱财从而发表意见,这显然违背了学术中立的原则。另外,学术活动要求学者专家在占据比较翔实的材料基础上发表意见,就双方有冲突的事件而言,学者专家最起码要做到听取两方的意见,而目前的“法律专家意见书”出台的背景是,学者专家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收受一方当事人的钱财,并只听取一方当事人的意见,最终的结果也往往是有利于委托方,这不但没有起码的中立,也不能做到客观公正。所以,与其说“法律专家意见书”是学术意见,不如说它是商业交易的产物,当事人出钱购买学者专家的法律知识与意见,是典型的商业活动。

    二、“法律专家意见书”是否具有合法性与正当性?正是基于“法律专家意见书”的商业性,因此,许多人质疑其正当性与合法性,认为学者专家本身掌握话语霸权,同时又在收受一方当事人的钱财后以貌似中立的立场发表有利于一方当事人的意见,这就形成对另一方当事人打压与不公。的确,我们承认学者专家的话语霸权,但这并不代表学者专家不可以为一方当事人说话。这涉及另外一个更为重要的问题是,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可以对任何社会事务发表自己的意见,不管这种意见背后是否有金钱作支撑,因为这是宪法所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所以,我们应当指责的是学者专家以貌似中立的立场、以学术研讨来发表意见,在去除“法律专家意见书”的“学术意见”之魅后,我们还原其作为一个普通公民的意见本质,这种意见与媒体作者在媒体上发表言论相差不远,甚至与贩夫走卒的街谈巷议没有什么区别。因此,从普通公民的意见而言,“法律专家意见书”具有合法性与正当性。

    三、“法律专家意见书”的职业操守应当如何进行界定?“法律专家意见书”具有合法性与正当性,是否说明参与论证的学者与专家可以随意发言。非也。“法律专家意见书”既然是受言论自由保护,但也不能侵犯他人的相关权利。具体而言,“法律专家意见书”不能超出“公正评论”所能保护的范围。新闻法理论中的“公正评论”是指对于某一新闻事件进行评论时,不能捏造事实进行诽谤与使用言词进行侮辱。具体到“法律专家意见书”,其进行法律分析的事实不能超出当事人提供的事实,并且必须标明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的分析,提供的是参与学者专家的个人意见,并非学术研讨;意见书不能对另一方当事人进行人格侮辱,对于涉嫌犯罪的必须注明“涉嫌”等等。

    四、如何确定“法律专家意见书”侵权与媒体传播的法律责任?在中国政法大学和其下属的疑难案件研究中心被诉侵权的这一案件中,李梦福教授还认为,即使是他们提供的意见书侵权了,但侵害了原告名誉权是因为媒体公开报道和网络转载导致的,但研究中心并未授意公开,所以,责任也不在研究中心。这就引出一个问题,“法律专家意见书”因为媒体的公布导致侵权,要承担责任吗?通常来说,名誉侵权需具备4个要件: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法律专家意见书”如果有诽谤或者侮辱的言词,显然就会导致另一方当事人的社会评价降低。更何况,“法律专家意见书”其性质上既然是为一方当事人提供一种法律咨询与服务,本质上是金钱与知识的交易,是一种商业活动,那么它的性质决定了它可以传播并且应当进行传播,当事人不能拿着“法律专家意见书”上法庭、找媒体,那么“法律专家意见书”对于当事人有何意义?所以,只要“法律专家意见书”对原告有诽谤或者侮辱的言词,且被媒体传播出去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那么专家学者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传播的媒体当然也应当承担扩大影响的责任。

    五、“法律专家意见书”能否提交法庭?在刘涌案中,人们争议最大的是“法律专家意见书”能否提交法庭?因为,法庭审判是独立的,而学者专家往往掌握了话语霸权,人们担心这种意见书会干扰法庭公正审判。应当说,这种担心在中国目前语境下,是有一定的道理。不过,这并不能作为否认“法律专家意见书”能提交法庭的理由。因为,“法律专家意见书”能影响法庭只不过是一种意见影响,没有外在的强制,它既不能如媒体报道偏差一样引发公众的愤怒从而形成“媒体审判”,更不能如行政一样控制法官的肚子与位子从而干扰审判,其性质如同律师提交意见书一样。如果法官据此受到不当影响,那么只能说明法官的素质还须提高,而不能将板子打在学者专家身上。在美国,就存在“法庭之友”制度,一些对特定案件的事实或法律问题具有专业特长或独到见解的专业人士,会就特定的案件向法院提供报告,以加深法庭对特定案件的理解从而形成公正合理的判断。因此,我们只能要求法官擦亮眼睛,而不是捆住学者专家的手脚。当然,学者专家不要在给法庭提交“法律专家意见书”时,把明明是商业活动的意见说成是中立的学术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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