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车私用一直是老百姓关注的热点问题。最近,《公益时报》报道说,浙江省临海市民卢志华用它独特的方式对公车私用给予了关注,跟踪该市公务员陈某近一月时间(不管刮风下雨,卢志华都等候在陈某接送妻儿必经之处),拍摄了陈某利用公车接送妻儿的全过程,制成专题片在当地电视台曝光,引起轰动。现在,临海市所有公务用车都统一贴上标识,贴在车窗右上角,好让市民监督。
人的无穷欲望与有限资源之间的矛盾,决定了腐败与反腐败的较量是一个长期过程,是一个斗争的过程。反腐败的机制顺畅、力量强大,社会总体上就比较清廉;权力失衡、缺乏外部监督就会导致腐败盛行。我国古代反腐败主要寄希望于体察民情的圣君和清正廉洁的“父母官”,现在主要是体制内反腐败,不搞群众运动。这样虽然把反腐败工作置于了法律的框架之下,但导致的结果却是“中央有决心、中间有口号、基层没实质行动”。以“公车私用”为例,各地在这个方面的规章制度不可以说不健全,但效果又很难令人满意。
现在,浙江临海市民卢志华对“公车私用”较真了,他以一种独特的方式,做了一件公益的事情。结果问题出来了,为什么关于禁止公车私用的制度不如“老百姓较真”的效果好呢?原因就是仅靠体制内的监督,力量过于弱小,因为在体制内,下级不敢监督上级,平级不敢过于较真监督平级,上级监督下级又存在信息不足的问题。公民较真,因为公民的数量多,防不胜防,又容易获得舆论的支持,可以很好地发挥监督作用。
公民较真,不仅仅是反腐败,而是公民意识的觉醒。公民意识既包括民众对政府权力性质的认可与监督,还包括公民对公共利益的自觉维护和积极参与。这种公民意识需要呵护和培养。单个公民较真,如何不陷入对于权力报复的担心,如何发挥最大作用,如何纳入法治反腐的轨道,都是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笔者认为,建立反腐败NGO,值得一试。
NGO是指在特定法律系统下,不被视为政府部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政府组织,它的原动力是志愿精神,因此被认为是代表公民社会的力量。NGO把社会上的公民组织起来,发挥对公共事务的影响力,以约束膨胀的公权力和逐利的市场。NGO在我国已经开始兴起,但至今还没有出现反腐败NGO,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有了反腐败NGO,将极大地鼓励公民反腐败参与的热情,将有更多的公民投身到反腐败的事业中来;有了反腐败NGO,就给每一个反腐败的个体找到了一个组织,可以把反腐败的力量发挥到最大;有了反腐败NGO,就可以以一个组织的身份进行较真,不担心个人遭到打击报复或者另类歧视;有了反腐败NGO,就可以把游走在合法与非法边缘的个人反腐败纳入到现行法律体系之内;有了反腐败NGO,不仅可以壮大反腐败的力量,还可以对体制内反腐败的队伍进行有效的监督。
老百姓较真,是反腐败最好的方式。如果每一个老百姓都来较真,腐败者将对百姓有一种敬畏,腐败现象将大为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