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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个人事项还应向公众报告
[ □本报记者 崔世海    发布时间:2008- 01-06 00:5:48  不得不说 ]


  8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研究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等问题。会议认为,要强调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职责,明确需要报告的事项,确定受理报告的机关,完善报告程序,强化监督检查,使这项制度更加切合实际,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从现有规定来看,接受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对象是各级党委及其纪委,各级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党组,公众和民间团体不在其列。而对于报告的内容,现有的规定是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也就是实行“保密为原则、公开为例外”。

  然而,在世界各国来看,官员特别是担任比较重要职务的官员,为了保障公共利益和权力不被滥用,对于官员的隐私权是有限制的,法律规定官员与公共利益可能相关的隐私都应当公开,以保证官员在公众的监督下。从现有的规定看,领导干部向组织应当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如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等等,都可能涉及权力的滥用和对公共利益的损害。因此,这些事项理应向公众公开。

  所以,在未来修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可以规定领导干部除向有关组织报告外,还应当向公众报告,具体由接受报告的组织定期向公众公开,少数涉及领导干部隐私又无关于公共利益的事项可以作为例外。因此,这种公开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这种公开除了是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外,也是对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重要保证。《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是在1997年制定的,然而实施将近十年,在一些地方执行的并不理想。一些巨贪只是被查处后,人们才知道有许多内幕没有按规定报告,并且一些地方即使领导干部进行了虚假报告也没有得到上级部门的认真查处,使得规定的相关条款被架空。但是,如果我们能将领导干部应当报告的个人事项向公众公开,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他们马上就能发现领导干部在哪些个人事项报告上是虚假的,他们马上就可以进行检举揭发。并且,如果领导干部报告了虚假情况,而相关机关没有进行处理,公众也可以进行监督。

  所以,我们希望在未来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增加向公众公开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这必将使我们的监督更加有力,也将更好地落实从严治党的方针,更好地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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