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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桥讨薪”不该被劳教
[ □卢荻秋    发布时间:2008- 01-06 00:5:47  不得不说 ]


  18岁的打工仔曾水林为讨要老板欠下的5000多元工钱,挽救自己受伤的弟弟,两次上演“跳桥秀”后,被送进了劳教所,成为国内首起因“跳桥讨薪”而被劳教的案例。(《今日安报》8月31日)

  近年来,因讨薪而跳楼、跳桥以至自焚的事件频频出现,以至于人们开始产生“审美疲劳”,舆论也异口同声地称之为“跳楼秀”、“自杀秀”,甚而将其定性为“劫持大众”、“要挟社会”,要求予以严惩。正是在这样一种舆论背景下,“跳桥讨薪”的曾水林成为第一个被劳教的“倒霉蛋”。笔者认为,这个案例于情于理于法都存在诸多可质疑之处,从某种程度上讲,是开了个恶例。

  也许有人会说,“自杀讨薪”是一种“要挟社会”的极端的方式,不是依法维权的正途,既危害自己的生命,也扰乱了社会秩序,如果不严令禁止将会有损社会和谐。这话看起来颇有道理,但这是站在“社会本位”的立场上说话,却漠视了对讨薪者个体利益的考量,因此,注定是片面的。

  自杀讨薪者大多是社会底层民众。首先,他们的生活资源极度匮乏,被拖欠的工钱或许在一些人看来微不足道,可对他们而言,却可能是生存的希望,是天大的事情;其次,他们大多既缺乏法律知识和意识,也缺少依法维权的能力和资本,自杀讨薪几乎是万般无奈下维护自身权益的唯一方式;第三,法律体系的漏洞和诚信体系的缺失,让欠薪者怡然自得,无形中增强了讨薪者的不公正感;第四,除了讨薪不成极度失望,进而产生轻生念头外,大多数自杀讨薪者并无要乱社会秩序危害他人利益之动机和后果,他们之所以采用这样的方式,是想引起社会舆论的关注,祈求社会的帮助。

  因此,“自杀讨薪”的本质是,法律与社会系统没有为讨薪者提供现实、便捷、低成本的管道,使得讨薪者的合理要求得不到体制内的合理解决,导致讨薪者不得不从体制外采取“作秀”的方式寻求公正的出路。对此,我想,社会应该给予最起码的同情,而不是厌恶和排斥;责任部门应该致力于健全法律和社会资助系统,而不是一味“棒喝”、“严惩”“自杀秀”。

  企图通过“外科手术式管理”杜绝自杀讨薪行为的做法,显然不是解决问题的治本之策。从这个意义上讲,笔者认为,曾水林“跳桥讨薪”尽管给有关部门带来了“难堪”和“麻烦”,但因此而将其劳教一年,却是开了个恶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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