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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做广告“有奶便是娘”
[ □江子骏    发布时间:2008- 01-06 00:5:52  不得不说 ]

  针对名人、明星在媒体上频频露面,为药品广告代言的行为,国家工商部门已经给予明确“封杀令”,禁止明星为药品代言。但是,其他商品的广告仍有明星代言,对此,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日前委托媒体刊登了“再致社会名人、明星的一封公开信”,郑重劝告那些大腕、明星:请珍惜你们的荣誉和形象,遵守公认的职业道德,尊重消费者的权益。(《北京晨报》7月25日)

  如今不少名人、明星在做广告的时候“有奶便是娘”,尽管对商品的性能和功效并没有亲身使用,没有亲自调查,却可以按照广告商的要求,信誓旦旦、言之凿凿地向大众吹嘘该代言产品如何如何神奇。对此,社会各界早就是意见纷纷,严重不满。这也就确实需要一种外在和内在的社会力量,来对其进行有效的约束和制约。

  而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先后两次通过发公开信的形式,劝诫那些大腕、明星远离虚假广告,无疑是一种试图从道德层面努力的方式。但我们应看到,单纯依靠名人明星自己增强责任心和加强道德自觉、自律,显然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因为很多时候,经济利益的驱动,往往会使道德约束失效失灵。而在一个民主法治时代,修改、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强有力的制度设计来有效防止、消除虚假名人广告,无疑是越来越多人的共识。

  不难发现,对名人、明星广告进行法律层面的约束,实际上一直不乏法理依据。一方面,正如我国著名广告学专家、北京广播学院院长丁俊杰教授所认为的那样:名人广告的性质实际上属于一种证言广告。而证言广告的性质本身,不仅决定了名人必须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必须对其崇拜者和宣传的企业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也决定了其具有了接受法律约束的基础。

  另一方面,在美国等一些国家的法律中,早有一个相当明确的要求,就是做广告的名人必须本身就是该产品和服务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一旦查出不实,就要对名人处以重罚。而我国目前只是在《广告法》的总则上有一条原则性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相比之下,人家那种规定明确、责任具体、处罚严厉的法律,显然更能对虚假名人广告产生实际上的威慑力。由此看来,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法律制度层面的约束,无疑是有效遏制虚假名人、明星广告的根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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