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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为钱办案为何屡禁不止
[ □韦洪乾    发布时间:2008- 01-06 00:5:52  不得不说 ]

  南京市雨花台公安分局对江苏宏图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下属某公司涉嫌合同诈骗一案立案侦查后,扣押了宏图集团203万元银行存款。不久,存款就从宏图集团账户划到了公安分局账户上。数月后,一审开庭前,雨花台公安分局自留73万元后,将130万元用转账支票支付给正在审理案件的雨花台区检察院和雨花台区法院。3月16日,雨花台公安分局宣布撤销案件,但203万元存款至今没有返还。(7月31日《市场报》)

  看了这则报道,感觉在这个案子上,南京雨花台区公检法是在为钱办案,并且“分配公平”。按照中央“收支两条线”规定,公检法对罚没收入应当上交同级财政,由财政来保管这些钱财。但上交之后怎么办,却没有具体、详细的规定,结果是许多地方的财政“各自为政”:有的规定按上缴财政收入的60%返还给办案单位,有的按70%返还,也有80%、90%返还的,有的地方财政为了体现对司法机关的“关怀和厚爱”,规定100%返还,这其实等于罚没收入“旅行”了一圈,又回到罚没者口袋里。当然有的地方只是走走账,钱并不动。

  南京市雨花台区公检法“瓜分”罚没收入,其实就是罚没收入100%返还或者按比例返还政策的结果。司法机关办案需要经费,但需要多少经费,财政在没有详细分析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又必须作出决定。于是按上缴罚没收入多少确定办案经费拨付的方式,既简单又便于操作,还能调动罚没单位和个人的积极性,于是成了许多地方财政的首选。

  财政懒政的结果导致一些司法机关办案时经常挑肥拣瘦,对有罚没收入的案子格外青睐,对追赃格外卖力。有的司法机关还给内部各单位规定了罚没收入指标,完成有奖,超额分成,完不成受罚。看看一些地方司法机关的办公大楼,许多就是“按比例返还政策”结的果。

  许多地方司法机关对案件的级别规定也是以涉案金额多少来划分的,并规定多少数额由哪一个级别办理,等级分明。譬如,某地规定,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的案件由处长、庭长直接办理,一般人员只能办理涉案数额50万元以下的案件。由于罚没收入直接与办案人员的收入挂钩,所以根据数额确定的“级别管辖”,让一般办案人员敢怒而不敢言。

  有了这个按比例返还的规定,一些上级司法机关支持下级司法机关也就变成了“只给政策不给钱”。譬如,某下级机关基建需要1000万元资金,向上级申请援助,上级没给钱,却指定下级机关管辖并办理了一个涉案金额1000万元的大案,1000万元被没收后,财政全额返还,足可见上级“政策扶持”的威力。

  按比例返还的政策在实践中也是不断更新的。早期的返还政策规定,哪个办案单位将罚没收入上缴财政,就返还给哪个单位,所以各办案单位都争先恐后将罚没收入上缴财政。这样做的结果,其他办案单位就有意见,大家同是办案,也需要经费支持。某地曾出现了这样一件怪事:案件起诉到法院后,由于50万元赃款已经上缴财政,因此随卷移送的是50万元的财政收据,而法院要50万元现金,不要收据,否则不予受理。原因很明显,法院也想从上缴财政中“分一杯羹”。

  后来,许多地方财政又规定:上缴的罚没收入,公检法三家“分成”。《市场报》的报道没有详细介绍,南京雨花台区公检法是否对罚没收入进行了“分成”,但从三家接近平均“分配”203万元存款来看,当地财政对公检法的“均衡”是相当有水平的,或者是公检法三机关达成了相当的默契。而在一些地方,案件先是由纪检监察部门办理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时,涉案金额已经上缴财政了,司法机关也不能“白忙活”,地方财政也给适当“分成”,显示了地方财政协调各方利益的高超水平。

  据笔者了解,罚没收入按比例返还的政策是很普遍的。这样做的结果,使司法机关把精力都放在大案上,有的地方内部规定,涉案1万元以下的不立案,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甚至规定5万元以下不立案,一个直接原因就是司法机关办理这样的案件“赔本”。有的地方甚至等小案“养成”大案了再办理。小案不办(顶多是批评教育、上缴赃款了事)、不再浪费司法资源的社会导向是非常负面的,毒化了整个社会风气。

  地方财政对公检法罚没收入的管理陷于这样的应对局面,主要原因是财政懒政的结果。司法机关的办案经费给付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一个涉案金额1000万元的案件,可能比一个涉案10万元的案件,办理起来容易得多;而完全取消按比例返还,又可能导致司法机关怠于罚没和追赃。因此,如何科学、合理地拨付办案经费,需要财政智慧,也是解决目前公检法在罚没收入方面存在诸多问题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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