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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次报警无果与钟南山电脑完璧归赵
[ □叶祝颐    发布时间:2008- 01-06 00:5:50  不得不说 ]

  “在一年时间里,我共被人袭击了6次,共报了6次警,可不知为何就是抓不到凶手?”徐女士向接待群众信访的广州市公安局副局长李卫平递上了自己被打后的法医鉴定报告。她说,自从去年9月生产社换届选举,自己被选为副社长以来,就屡次遭人袭击,而新选上的社长,也有此遭遇,徐女士怀疑遭人“报复”。(信息时报8月4日)

  正如徐女士所言:“我是一个合法公民,可是我得不到人身安全保障,请局长帮忙过问一下,还我一个平安的生活、工作环境。”一名普通基层女干部6次被人袭击,6次报警没有结果。犯罪分子咋如此猖獗,警方的办案效率是否也太低了?看来,无助的徐女士对警方破案已经不抱多大的希望了。徐女士的求助实际上是将了警方破案不力的军。

  但笔者不禁想问:为什么歹徒胆敢连续6次报复作案?为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驾护航本是公安部门的职责所在,但是现在歹徒6次袭击基层干部,当事人6次报警,为什么就没有人给受害

  官场生态比自律告示更重要为下,公检法与政府部门车辆享有免费的特权,就显然有违反市场经济的规律,必然给市场主体带来损害。

  因为高速公路的投资建设与征收费用活动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民事行为,是一种私法上的行为。民事行为强调民事主体的平等性、交易的公平性、民事主体意志表达的自愿性。国家机关虽然是公权力机关,但是其一旦进入民事领域,就与其他公民、法人地位是平等的,比如国家机关在市场中购买物品同样要照价付款,这样才能保证市场经济有序运行,人们才会有动力从事交易活动。同样,国家机关的车辆进入高速公路与进入市场购买物品一样,必须照章交费,这样才能使投资者有动力进入高速公路领域进行投资。而且,如果这些机关享有不交费的特权,那么必然引起规费标准的上涨,损害其他交费车辆的利益。

  当然,国家机关本身并非生产单位,只能提供公共服务,自身却不能产生效益。那么,国家机关所交的规费就应当由财政负担,由国家收取的税收来支付。尽管税收也来自于民,但是这种负担是全社会进行分担,而不是让高速投资商独自来承担。

  国家机关的车辆即使是在高速公路行驶时享有特权,那也是在执行公务确有必要时才能享有。比如在紧急缉拿犯罪嫌疑人时,可以享有优先通行和暂时不交费的权利,然而,这些情形只能作为一种例外,而不能免除国家机关车辆交费的义务。

  长期以来,大量的公检法与政府部门车辆享有免交各种规费的特权,其渊源在我看来有两个因素:一是计划经济时代思路在作祟,以往各种路桥都是国家投资、国家所有,所以国家的车辆当然可以不用交费;二是特权思想作祟,总认为公检法这些实权部门高居于他人,应当享有他人所不能享有的特权,特权车成为一种荣耀。如福建省漳州市规定,民营企业纳税大户被允许其两部公务用车两年内与政府车辆一样在市辖收费站免费通行。然而,今天我们已经进入了市场经济,所有人在市场的交易行为平等,即使国家机关与国有企业的经济结算也应当清晰,而且,市场经济也不允许法外的特权存在。所以,国家机关的特权车正逐渐成为众矢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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