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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视频监管应当把握的几个原则
[ □杨涛    发布时间:2008- 01-06 00:5:50  不得不说 ]

  恶搞《无极》的视频短片《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让胡戈成名,视频成了网友大秀其才的平台。不过网上“恶搞短片”将不再是“莫问出处”,“网络视频”将接受国家广电总局的统一监管。广电总局正准备出台有关互联网视频新管理条例,个人要传播视频内容,需要领许可证。(《竞报》8月15日)

  分析这一管理条例即将出台的背景,无疑大量涌现的“恶搞短片”是促使有关部门下决心的重要原因。互联网上,泥沙俱下,许多“恶搞短片”带来负面社会影响。有专家分析网络“恶搞”后,认为其有四个危害:一是把英雄人物变成小混混,甚至变成反面人物,结果等于告诉大家不要有理想信念;二是诚实守信的美德在网络“恶搞”那里没有了任何价值,弄虚作假反而能够取得轰动效应;三是连英雄都可以变成不好的人,这等于说当好人、当坏人都无所谓;四是把人家的东西拿来随心所欲地编一编就行了,根本不需要创造。这个分析是中肯的,所以,适时对网络视频加大监管力度是必要的。

  然而,网络视频是公民自由创作的表现,其中往往包涵公民思想和观点的表达。因此,从宪政的意义上讲,网络视频创作是公民言论自由的组成部分,是公民一项重要的权利与自由。因此,对于网络视频进行监管,我认为应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首先,监管的目的必须是促进网络视频的发展而不是限制。今天,我们看到大量的“恶搞短片”,的确引发了一些负面的社会影响,但我们也要看到,也正是这些“恶搞短片”的问世,大大地降低了影视作品的创作门槛,极大地激发了许多人的创作热情,使得许多人能脱颖而出,涌现了一大批优秀的作品,这些都有助于文艺创作的繁荣与发展。同时,网络视频大大拓展了公民表达空间,使得许多人借助于网络视频进行思想与观点的表达。所以,我们说网络视频的繁荣与发展的正面意义大大超过负面意义,监管的目的就必须是促进这种繁荣与发展,而尽量消除其发展中的负面影响。

  其次,网络视频的监管要侧重于事后监管,以事后监管为主,事前审批为辅。网络视频是一种个性创作,是一种观点表达,在其未问世前,就设定条条框框进行限制或者要求审批,就很容易束缚创作者的思维,扼杀创新精神。而且事前监管的行为其实质就是设立行政许可,也容易给权力寻租带来机会。

  再次,网络视频的监管要以监管网站为主,尽量避免对于创作者个人的限制。我以为,要实行行政许可,也最多只能针对网站而言,而对于创作者个人,不宜实行行政许可制,因为对于创作者设置门槛,是无益于网络视频创作与传播,而且即使个人创作的网络视频有害于社会,它也只能在有资质的网站传播,会受到网站的审查,因此有害的作品在网上传播会受到限制,所以我们不用担心个人创作会带来多大的危害性。

  最后,网络视频内容的行政监管,宜对于含有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内容的网络视频进行查处和限制,如含有淫秽内容、危害国家安全以及侵犯他人著作权等等,可以直接由行政部门查处与限制;对于那些存在争议,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内容,行政部门不宜进行干涉,因为任何文艺和思想作品都要有一定的发展空间,不宜用行政审查来代替文艺和思想争鸣。如果当事人之间要有个了断,最好诉诸司法审查而不是用行政方式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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