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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案表彰不宜“立马兑现”
[ □李坚    发布时间:2008- 01-06 00:5:49  不得不说 ]

  在涉嫌杀害10人的犯罪嫌疑人邱兴华被抓获后,陕西省安康市委、市政府举行隆重的表彰大会,对在汉阴“7·16”特大杀人案侦破中表现出色的单位和个人,予以10万元奖励。(8月23日《华商报》)

  作为一种激励方式,对破获重大案件的有关人员给予表彰并无不可,但抓到嫌疑人即表彰却不妥当。因为根据无罪推定的司法原则,抓到嫌疑人并不意味着案件审理的结束,更不意味着该嫌疑人就一定是罪犯,刑诉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而这种表彰方式,就间接等于认定了该嫌疑人就是罪犯。

  抓到嫌疑人即庆功、奖励的做法,还有可能成为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一种隐蔽存在的影响力,进而导致该案件审理的非正常因素增多。由于已经表彰过有关人员,因此在该案件审理过程中,如出现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的情况,有关部门可能就会产生抵触情绪,从而人为造成检察机关在验证、核实证据过程中的唐突,以及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证据不完善,从而导致该案件的审理陷入僵局,以至于出现令审判机关感到尴尬的情况,甚至产生误判、错判等情况。

  典型的例子有,2001年5月6日,湖北省钟祥市原贺集二中135名师生在学校食堂用完早餐后先后中毒,时任贺集二中副校长的潘楷和教师王克政、毛守雄、邓宗俊4人,被认为投毒嫌疑最大,被钟祥警方拘留。在宣告破案当天,湖北省公安厅就对钟祥市公安局予以通报表彰,该市公安局还因破获此案被记集体二等功,另有3人荣立二等功,4人荣立三等功。2004年8月9日,钟祥市公安局对此案予以撤案,4名老师重获清白,并获国家赔偿。随后,湖北省公安厅将相关立功嘉奖撤销(2005年9月2日《北京青年报》)。尽管嫌疑人抓住即表彰,不一定是导致这4名老师蒙受不白之冤4年之久的直接原因,然而也不能否认这种表彰方式对案件的正常审理所产生的影响。因此为了避免这种尴尬情况的出现,对抓获嫌疑人的有关人员进行表彰,也应在法院终审判决后方可实施。而上述例子中的钟祥市公安局,已一改过去将犯罪嫌疑人逮捕作为记功嘉奖的做法,力争避免案件破了,民警奖励了,嫌疑人却放了的情况发生。

  相对于公权力来说,个人是极其渺小的,他没有力量和公权抗衡。在有罪推定指导思想下,如果假定一个人有罪,而他自己又没办法证明自己无罪,发生冤假错案就在所难免。因此,抓到嫌疑人即表彰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是有罪推定的具体体现,不应采用,表彰只能在案件经法院审结后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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