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环保局宣布:因孝义市环保局对辖区内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不力,对违法建设项目没有及时制止和上报,暂停孝义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权,直到整改达到环保要求。(9月9日中国青年报)
显然,孝义市环保局被暂停审批权,失职渎职是主要原因。既然如此,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监督部门不对失职渎职和玩忽职守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问责,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却将板子隔靴搔痒、避重就轻地打在单位身上,而且这个“暂停审批权”处罚也于法无据,让人感到十分不解。
2000年起,孝义市已不允许再上马焦化企业,但几年来,该市焦化项目从8个猛增到47个,且大多是违法建设项目。这说明孝义市环保局失职渎职事实是非常清楚的,情节也是十分严重的,其背后有没有玩忽职守和徇私舞弊甚至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情况,是很值得怀疑的。即使是失职渎职,按照我国《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今年监察部、环保总局发布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也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因为后者明确规定,违反国家有关产业政策,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对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不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或者不按规定责令取缔、关闭、停产,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对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都至少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孝义市管理失控、环境污染严重的实际情况看,不仅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还应当追究市环保局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而目前仅仅对市环保局进行了所谓“最严厉”的处罚——暂停审批权,笔者认为,这样的处罚实质上是避重就轻,于法无据,是不得罪任何具体人的滑头处理,对于遏止环境污染继续恶化,制止失职渎职、监管不力,起不到丝毫震慑作用。
“暂停审批权”根本不是一项追究法律责任的方式,笔者查遍了全部环保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规范审批权的《行政许可法》,没有找到把“暂停审批权”作为制裁失职渎职监管不力惩罚措施的法律条款。从这个意义上讲,山西省环保局是在法外进行“处罚”,自己都没有严格依法办事。
事实上,“暂停审批权”对于单位失职渎职完全是隔靴搔痒:一方面没有触及到责任人这个最关键的因素,所以起不到应有的惩戒作用;另一方面暂停审批权对于单位来说不过是短时间内限制了权力行使,减少了审批费用的收入,并没有更大的损失,相反还可能因为削减了职权而更加怠于履行职责。到那时对于已经没有审批权的市环保局,上级主管部门又该如何处罚呢?
需要指出的是,暂停审批权在主管部门权力受到限制的同时,也让管理对象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其处罚的后果极可能最终由众多的管理对象来承担。因为暂停了孝义市环保局的审批权,必然意味着提级审批,不仅增加了审批的环节,而且让办理审批手续更加耗时费力,这从根本上违背审批制度改革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