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四川犍为县原县委书记田玉飞涉嫌受贿1859万余元和1330万余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经成都市中级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全部违法所得。(7月6日《华西都市报》)
田玉飞的辩护律师在辩护过程中提出,田玉飞的朋友、下属等人在其任职期间,于过年过节所送的265万元,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受贿。理由是那些人送这些钱物,不是为自己谋取利益,是人情往来,所以最多应按非法收入处理。
对此,我很怀疑。如果那些人不是为了从田玉飞那里谋取利益,是否还会给他送那样多的钱物?也许那些人送钱时并没有什么明确的利益要求,比如某个乡镇的党委书记在春节时给他送钱,似乎就是个“人情往来”。然而,我们能够排除这样的“人情往来”也许正是那位乡镇党委书记能够继续坐稳他的位置甚至得到提升的基础吗?那么,这样的“人情往来”如何不是受贿?
或者我们还可以这样想一下,如果田玉飞不是犍为县县委书记,如果他只是一个普通得再普通不过的老百姓,他还会有那样多的“人情往来”吗?那可是265万元啊,是绝大多数的中国人穷一生劳苦而无法积累的巨款啊!而田玉飞一个简简单单的“人情往来”就可以积累起来。
好在从报道看,田玉飞辩护律师的这一荒谬论调并未得到法庭的支持,公诉方对田的受贿指控基本被法庭接受。然而,即使如此,笔者仍然觉得有必要指出来,希望所有的现任官员们把好他们的“人情往来”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