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早晨,山西宁武县东寨村一民宅突然着火,邻近的村民纷纷赶往现场救火,不料想房屋内竟有私藏的大量炸药,惨剧发生了:造成49人死亡,31人受伤。而在不久前的4月10日,同样是在清晨,与宁武县相邻的原平市轩岗煤电公司职工医院因私藏炸药发生爆炸,造成34人死亡。据统计,山西省今年已经至少发生了6起由私藏炸药引发的事故,死亡93人。(7月9日焦点访谈)
面对屡屡发生的爆炸事故,警方对外发布消息说,都是“私藏炸药”惹祸端。也就是说,爆炸事故中的炸药,没有一起是由公安机关批准收藏的。而对于像炸药之类的爆炸物品,中国实行的是严格的许可证制度。《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生产爆炸物品,必须有《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储存,必须有《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运输,必须有《爆炸物品运输证》;销售,必须有《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购买,必须有《爆炸物品购买证》;使用,必须有《爆破员作业证》。对不按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品的,按《刑法》第125条规定,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对爆炸物品的管理,在立法设计上应该说是十分周延的,处罚也可谓严厉,有关部门也经常三令五申,每年都有“关于加强爆炸品管理的紧急通知”。但如此严格而具体的许可证制度,为什么还会经常发生“私藏大量炸药”而导致的重大爆炸事故发生?
显然,在一些地方,爆炸物品的管理严重失控了。
公安机关作为主管部门,为什么管不了一个炸药?新华社报道说,近几年,由于煤炭等行业有利可图,出现了大量的小煤窑,开矿需要炸药,于是“地下炸药”形成了一个供需繁荣的市场,作为炸药的主管部门——各级公安机关,每年都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打击私制、私藏炸药物品,但由于地下炸药流通渠道广,隐蔽性和流动性强,每次的突击行动都是“治标不治本”,风头过后就会死灰复燃。
电影《南征北战》有句经典台词:“不是国军无能,而是共军太狡猾。”显然,每次打击私制、私藏炸药物品都“治标不治本”是说不过去的,是值得怀疑和需要追问的。而新华社的另一则报道,则给我们的疑惑找到了一个答案。
6月4日,新华社报道说,贵州省威宁县东风镇梯田村一非法采煤窝点发生瓦斯燃烧,15名矿工遇难。而此前,当地政府曾对这个煤矿进行过查封,但后来又继续开采,重要原因之一是这个非法采煤窝点的几名业主中,有一人是当地公安局刑侦大队某中队的中队长。
刑侦队长是煤矿老板,煤矿需要大量炸药,地下生产的炸药“物美价廉”,这几个“关键词”汇集在一起,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每次打击非法爆炸物品生产、流通、储存,总是“治标不治本”了。也可以说,私藏炸药引发的重大爆炸事故,其实是“官煤勾结”的“副产品”,没有权力部门的参与和庇护,爆炸物品的管理不会如此混乱,不会“治标不治本”。
因此,一旦警察参与开矿,爆炸物品管理不可能不混乱,因私藏炸药而引发的爆炸事故还会继续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