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侯马市委、市政府近日作出决定,对参与“刑警打交警事件”的有关责任人停职检查,等待进一步调查处理。(7月15日新华社)
据报道,山西侯马市刑警二队的警察不服从交警的检查,不但在现场把交警警号一把撕了,将协勤证一拽扔在地上,而且还冲进队里,把交警痛打一顿后,强行带到了刑警二队,关进刑警队审讯室。表面看来,这只是一起警察内部的冲突,实质却昭示了现行法律制度的缺失。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公安机关除了逮捕犯罪嫌疑人外,采取强制性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力基本上不受其他机关的约束。刑警将交警关进审讯室,甚至刑事拘留,都是刑警权力范围内的事,所以做起来非常从容,想必以前刑警经常这样做。警察“抓人”的权力非常大,结果催生了警察以各种利益诉求为目的的乱打人、乱抓人、乱关人、乱罚款现象的频发。近年来,有关警察随意打人、抓人、关人的报道常见诸报端。2004年10月9日《新闻周刊》报道,原安徽省阜新市公安局长毛景祥,曾命令公安局各派出所出动大批警力着便衣、挂望远镜、持警棍,出没于娱乐场所,逡巡于公园街道,抓一个嫖客罚5千,抓一个“三陪”罚1万。扫黄队的民警为了拿提成,连一般的男女同行都查,抓得阜新市内晚上很少有人敢上街。2005年10月20日新华社报道,浙江省椒江交警大队因台州晚报的一则批评报道,认为给自己抹了黑,在大队长李小国的指挥下在报社大发淫威:40余名交警放下手中的工作,开着警车,拉着警报,冲进台州日报大楼,要抓走台州晚报副总编吴湘湖。由此可见,失去约束的国家强制权力在一些警察的手里变得恣意和妄为,而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几乎不需用什么法定理由就可以轻易被剥夺。
众所周知,警察权与公民权利在一定条件下成反比例关系。警察权是否得到有效约束,是国家法治和文明的重要标志。警察不须任何机关的裁判和监督,就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对其他公民实行强制措施,结果极其可怕。从山西侯马市的交警被关进审讯室,到阜新市公安街头乱抓人;从“沈阳副厅级官员嫖娼疑案”,到椒江交警大队要抓走台州晚报副总编吴湘湖,这些案件表现出了警察在采取强制性措施上的太多的任意性。
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滥用。发生在山西侯马市的刑警打交警案件也没有超出权力哲学的一般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