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首页 - 杂志新闻 - 时报新闻 - 本网报道 - 区域报道 - 法闻天下 - 报章记录 -  维权中心  - 知名律师 - 法条文库 - 法律图书 - 社区中心 - 社务中心 - 免费注册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报道中心 >> 民主与法制时报 >> 时评 >> 正文
贪官利息收入百万你信吗?
[ 汪伟    发布时间:2008- 01-06 00:3:41  不得不说 ]


  安徽省和县原县委书记杨建国因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合肥市中级法院受审。杨建国对巨额财产能够说明来源的项目中,居然还有他人向其借款的利息收入105万元。(6月12日《半岛晨报》)

  杨建国获得高达百万元“利息”收入你信吗?如果真有此事,这笔巨额利息也应当是杨建国非法聚敛财富的孳息。

  因此,杨建国的105万元利息虽然能“说明来源”,但并不是什么“合法收入”。有关部门确有必要把杨建国的这笔“利息账”算个清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3款规定:“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对被扣押、冻洁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没收,上缴国库”。值得注意的是,相关法律对于“赃款赃物”的范围或外延却没有具体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追缴“犯罪所得”的混乱局面。实践中往往只对腐败分子贪污受贿所得才视作“赃款赃物”予以追缴、没收。如果贪官将赃款赃物转移或转换为其他的财产形态(比如赃款的投资所得、赃物因升值的收益等),司法机关就“穷寇勿追”、高抬贵手了。这显然不利于最大限度地打击腐败犯罪行为,追回腐败犯罪所得资产。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批准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根据公约规定,应当没收的犯罪所得有三种表现形态:其一是替代收益,即由犯罪所得全部或部分转变或转化的其他财产;其二是混合收益,即犯罪所得已经与从合法来源获得的其他财产相互混合;其三是利益收益,即由犯罪所得、犯罪所得转变或转化而成的财产或者已经与犯罪所得相混合的财产所产生的收入或其他利益。对照公约关于没收对象的规定,我国法律规定的没收范围显然过于狭窄了。

  “拿的要送回来,吃的要吐出来”,本是天经地义的道理。怎样毫不留情地追回犯罪分子聚敛的财富,香港廉政公署前不久就给我们上了生动的一课。日前,香港廉政公署30多年来追讨前“四大探长”涉嫌贪污所得的财富,终获突破进展,律政司代表廉政公署5月29日宣布,已经与其中一名探长韩森的家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对方同意交出总值高达1.4亿港元的资产。香港廉署没有满足于赃款的“如数”追缴,由于资产升值等原因,韩森的家人于35年后所交出的资产,是他当初贪污数额的整整35倍!坚决剥夺贪官及其家人因腐败行为而获得的利益——这种与腐败分子“算账”的办法,我们是不是也该用在杨建国的身上呢?
 

 

(责编:) 【字号 】【打印】【关闭
现有网友评论
网  名:     查看评论需知  
内  容:
 相关新闻
 最新新闻  推荐新闻












  • 热点推荐
  • 新闻摘要
热门点击
图片新闻
视频点播
报社概况 | 关于民主与法制网 | 帮助中心 | 广告服务 | 合作加盟 | 网站声明 | 网站律师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Copyrights © 2005-2007 WWW.MZYFZ.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06006780号   京ICP证061091号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