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一度的世界杯足球赛让上海球迷看球从小荧屏拓展到了大银幕:上海影城于国内首开纪录,在影院“公映”世界杯,即整个赛事期间,在电影放映之后直播八场重要赛事,并通过先进的数字放映设备进行播放。未料此举却引起包括央视在内的广泛质疑:世界杯转播有版权,上海影城涉嫌侵权。
这些质疑认为,电影院播放世界杯涉嫌两方面侵权:一是这种行为是否侵犯了中央电视台的邻接权也就是广播权,因为他们播放的都是央视五台转播的世界杯;二是这种行为侵犯了国际足联的权益,因为按照央视版权处有关人士的说法,央视只向国际足联买了电视转播权,但没有买公共场所传播权。
对于第一个问题,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显然,电影院也好,球吧、浴场、宾馆也罢,这些公共场所播放世界杯显然没有侵犯中央电视台的广播权,因为他们是同步进行播放,并没有转播行为,更没有录制和复制的行为,因此,即使他们向观众收费,也谈不上对央视广播权的侵犯。
对于第二个问题,显然在我国的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中并没有区分广播电台、电视台在秘密场所与在公共场所进行广播享有不同的权利。所以,在我国,电影院“公映”世界杯并不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