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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能否以戴罪之身审判案件?
[ □杨志勇    发布时间:2008- 01-06 00:3:34  不得不说 ]


  以前坐在庄严的审判席上的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近日站到了被告席上,这个中级法院因涉嫌单位受贿罪接受兄弟单位——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法院的审判,并面临刑事处罚,这件案子不仅开了中国司法界的先例,也开了世界司法史的先例。

  通常说,法官和法院是中立的裁决者,他们所作出的判决,要得到当事人和公众的认同,除了法律的威严外,更重要是要让公众相信法官和法院能公平、公正地进行裁决;相信他们在徇私枉法时,会被及时发现。对于一个法官来说,个人接受审判并被判决有罪并没有什么问题,因为法官个人被判处有罪后就会被及时清除出法官队伍,反而能坚定公众对于司法公正的信心。但是,对于一个法院来说,它不可能在被判处有罪后被撤销,它在被判处有罪后仍然要继续进行审判活动,它的审判活动的公正性就会受到质疑。

  所以,现在对于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来说,存在的悖论是:一方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它必须继续主持公正,审理其他案件;另一方面,它又极有可能在被送上被告席后被判处有罪。那么,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能否以戴罪之身主持公正的审判活动,公众又如何相信一个戴罪之身的法院会主持正义呢?换句话说,是否有必要将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法院送上被告席,并判决有罪呢?

  对此,我认为,对于涉案的法院进行审判,不仅不会有损公众对其继续审判的信心,反而更有助于公众对于其能继续进行公正审判的信心。

  首先,我国刑法规定了单位受贿罪。刑法第387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单位受贿罪,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根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法院作为国家机关在犯有受贿罪的情形下,也不能逃脱法律的制裁。因此,对某个法院进行定罪处罚,不但能让公众感觉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也必须在宪法与法律范围内活动,其徇私枉法行为同样会被追究,从而增强对该法院在以后的审判活动中能主持正义的信心,而且通过这样的一个审判活动也能增强公众对于法院系统整体能主持公正的信心。

  其次,在法院涉案的情形下,不仅法院本身要接受刑事处罚,而且涉案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也要接受刑事处罚。这就意味着这些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要及时被清除出法院队伍,他们不可能继续再作为法官从事法院的审判工作。也就是说那些有污点的法官不能再从事审判工作,公众也就没有理由担心法院的法官不具备基本的素质,不能真正主持公平与正义。

  最后,通过对法院的审判甚至是定罪处罚,必将引起上级法院和其他机关对其的整顿,加强监督与制约,制定更加严格的规章制度来约束法院和法官的行为,使涉案的法院制度更加完善,从而使今后的审判更加规范和公正。同时,一个戴罪之身的法院,对于每一个身处其中的法官都是一种耻辱与警醒,促使他们更加注意自己的言行,更加公正地进行审判。

  因而,对法院进行审判,表面看来使法院声誉受损,但实际上赢回的是民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最终也是让公众重拾对涉案法院主持正义的信心,因此,我们对审判法院这一新现象有理由叫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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