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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媒体承担义务也应享有相应权利
[ □杨涛    发布时间:2008- 01-06 00:3:37  不得不说 ]

  提请十届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规定,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6月25日新华社)

  在突发事件中,新闻媒体担当着重要的职责,向公众传递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引导事件的进程与发展。因此草案规定这么一条处罚规定,有利于媒体自律。然而,新闻媒体作为社会公器,更应当在突发事件中起到监督政府和法人、公民的作用。实践证明,在突发事件中,媒体的监督非常有效,这从当年的“非典”事件到最近的山西省左云县矿难瞒报死亡人数等一系列事件中看得一清二楚。有了媒体对突发事件的披露,地方政府才会更加警醒,才不敢懈怠,信息才不会被封锁,民众知情权才能实现,上级政府的决策才能及时和准确。如果缺少了媒体在突发事件中的信息披露,虚报、谎报必然盛行,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必将造成更大的损失。

  所以,在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中,在规定媒体义务的同时,还必须规定媒体应当享有的权利。比如及时公开一些依法可以披露的信息,披露政府机关在突发事件中的不作为和不当作为,或者政府机关必须保证媒体的采访权实现等。

  从有关媒体的报道看,草案并没有作出媒体权利的相关规定。仅仅规定媒体的义务而不对媒体的权利作出规定,必然不利于媒体在突发事件中发挥积极的监督作用,而且容易给民众和政府留下媒体在突发事件中往往是捣乱的多、起积极作用的少,因而必须严加防范的印象。

  而且草案仅仅作出“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也是不合适的。因为“新闻媒体违反规定”,这一“规定”到底是什么规定,如果仅仅是地方政府的规定,那么地方政府随意制定相关规定来限制媒体对其进行监督,媒体发挥“第四种权力”的功能荡然无存,还能起到监督作用吗?因此,建议草案中明确规定哪些情况媒体不能随意报道,哪些情况媒体有权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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