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通过。这是义务教育法施行20年来的首次修订,既关乎国家大计,又涉及普遍民生,社会各界寄予了深厚期望。
俗话说,十年树木,百年树人;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能改变一个人的命运,也能改变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前途。现代社会,充分而平等地接受教育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受到各国宪法保障;为公民提供良好的教育也是政府法定的职责。中小学教育是人生的基础教育,是每个人今后参与社会竞争的“起跑线”。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统计,全世界有170多个国家宣布实施义务教育制度,以确保每个公民不会输在“起跑线”上。
我国于1986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国家立法的形式正式确立九年义务教育制度。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义务教育在实践中也面临许多新的挑战,教育资源发展不平衡日益明显,贫困地区孩子上学难上学贵问题突出,这些都需要国家立法及时作出调试。
接受义务教育是每个人参与社会竞争的前提,只有在起点上实现机会均等和教育公平,才能有效缩小贫富分化在下一代的延伸,防止因为出身贫寒而丧失接受教育的机会,从而确保人人拿到参与社会竞争的“入场券”。因此,国家设立义务教育制度,本质上乃是一种矫正的正义——确保“一个都不能少”。
要实现义务教育“一个都不能少”的目标,离不开政府的职责。长期以来,我们习惯将九年义务教育视为家庭内部的职责,父母不仅要保证子女按时入学,还要承担各种学费、杂费、赞助费等。这其实是将政府提供义务教育的职责转嫁给了受教育者自身,为此,许多父母不得不含辛茹苦地为子女挣学费,许多家庭因为贫寒而不得不让子女辍学。
为改变这种现状,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政府在义务教育中的职责,尤其是在经费保障上,新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而根据国务院的部署,从今年到明年农村将全部免除学费、杂费。这样的制度安排,将让每个孩子尤其是贫困孩子接受到真正的免费义务教育。
为了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新的义务教育法还采取多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平等地接受义务教育,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政府还将制定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设置标准、教学标准、经费标准、建设标准、学生公用经费的标准等,确保义务教育不因地区差别、贫富差别、城乡差别而有所偏执。
不难看出,在教育的义务性和平等性方面,国家立法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制度的指向,进一步强化了政府的职责。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中,我带着马丁·路德金在《我有一个梦》中的那份期待——期待着全国各地的孩子,无论东部还是西部,无论城市还是农村,都能在义务教育法的照耀下,平等地享受政府免费供给的教育盛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