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上午,石家庄市中华大街与裕华路交口南行200米处,一对夫妇爬到居民楼上欲跳楼。这是二人继5月22日欲跳楼后,再度爬到这座楼上。警方表示根据《治安处罚法》的规定,跳楼者轻则被批评教育,重则被罚款或行政拘留。(《河北青年报》7月6日)
这对夫妇为何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多次爬上楼顶,难道他们真的不想活了?原来,1977年,赵女士的丈夫从单位开车往另一公司运送硫酸时,由于一位员工操作不当,导致硫酸罐爆炸,其丈夫双目失明,同时,身上约83%的皮肤被烧伤。为此,赵女士几经周折,但工伤问题一直未能得到解决。
俗话说“好死不如赖活”。想一想,不到走投无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的时候,谁会以死相威胁。从1977年到2006年,这是30年啊,维权之路漫漫,泪洒黄土委屈独自承受,在他们还能够承受生活的时候,他们并没有用死来维权,如今年老体弱,加上身体残疾,已经到了山穷水尽的地步,于是他们采取了跳楼的方式来维权。他们满以为这种极端的方式能够引起大众传媒、上级领导、相关部门的重视,问题可以得到解决,可是他们失望了。
与30年不能维权而绝望跳楼形成鲜明对比的是,“5月22日,该夫妇就曾爬上楼顶想跳楼,当时东里派出所一女民警准备上前营救时当场晕倒,跳楼女子主动将女民警扶送下楼,并陪送着去了医院。”多么善良的群众啊!他们不会是不明道理的,他们显然不是没事找事去跳楼。从客观的角度说,跳楼维权,特别是三番两次地要跳楼,的确有扰社会公共治安,造成社会公共资源的浪费,也违背了《治安处罚法》,应该受到法律的处罚。然而,违法的难道只有跳楼的夫妇吗?为什么30年解决不了一个普通群众的维权问题呢?
众所周知,现代国家立法的根本宗旨就是为了公民福祉和国家利益,是为了安排苍生惬意、人道、可持续发展的人世生活,而不是用来处罚百姓。只有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守法获益才能凸显法制的绝对权威,公民才能形成法律信仰。现代国家公共权力也以促进公民权利为指针,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作为自己的天职。面对一对30多年维权无果的跳楼夫妇,依法严处只是表面维护了法律尊严,实质是伤害了法律的权威。因为这对夫妇跳楼的根本原因正是掌握公共权力的部门和官员没有很好维护公民权益,真正伤害法律尊严和权威的是公共权力部门和官员。
因此,面对这对跳楼的夫妇,以及其他各种极端的维权方式,问责相关部门和官员可能比依法严处维权者更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