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教育部再次调整大学专业目录之际,参加上海大学校长论坛的北京师范大学、厦门大学等学校校长纷纷建议,本科应取消管理、法律等专业。据称,大学校长们的建议直接影响着教育部大学专业目录调整。(7月18日《北京晨报》)
其所以建议本科法律专业取消,厦门大学校长朱崇实的理由是,本科层次培养的法学专业毕业生,很难从事相应的工作。专业的法律人才是需要更高层次的知识结构。并指出,在美国的高等教育中,很多专业是没有本科生的。
笔者认为,取消本科法律专业在中国既不可能也没有必要。
首先,经过20多年的发展壮大,我国的法学教育事业确实有了长足进步,不仅为中国的法治建设培养了大批有用人才,而且从规模和层次上也有很大改善,现在基本形成了以专科为起点、以本科为主体的法学教育体系。这既是法治进步的体现,也是法学教育发展的需要。这些年来,随着高校招扩导致了本科和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明显滑坡,其实刚刚建立起来的高起点的法学教育体系并未得到充实和稳固,还需要进行长时间的夯实基础、提高质量的过程。
其次,在反思我国法学教育的时候,我们选择美国作为基本参照是错误的。纵观世界各国法学教育的现状,我们不难发现一个共同特点,那就是一国法学教育的状况,与本国法律体系的特点密切相关。成文法国家重视法学理论指导,以理论指导法律实践。而不成文法国家尤重视判例作用,它们从法院的判例中引申出法律原则,从而适用于相同或相似的案件。这就决定了与之相对应的法学教育,成文法国家重视理论的传授,如德国、法国,而不成文法国家则重视技能的培养,美国就是不成文法国家,因此它的法学教育是职业教育。
在德法等成文法国家,其法学教育的主体也是本科。在这些国家里,学生法学本科毕业即可以参与国家司法考试,获得司法资格后,选择是否从事法律职业。美国的法学专业学生都是其他专业本科毕业的学生,因此它的法律毕业生的学位是“法律职业博士”(相当于中国目前的法律硕士),这与美国是判例法国家直接相关。而中国,众所周知,其法律体系和法律适用的模式是属于成文法类型,根本不承认判例的作用,因此,在适用法律时必须先掌握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在理论的指导下根据法律精神和法律条文进行裁判,不允许法官“造法”,上级法院的判决也不能成为下级法院判决同类案件的先例,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因此,中国的法学教育与美国没有可比性,不应拿美国的模式改造中国的法学教育。
总之,取消本科法律专业这种“冒进风”不能刮,否则对法学教育贻害无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