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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看拍卖毛泽东画像
[ □魏文彪   发布时间:2008- 01-06 00:1:16  不得不说 ]


 
 
 
  悬挂于天安门城楼的毛泽东画像母本将要拍卖的消息传出后,网友与时评家的意见分为截然对立的两种。有的疾呼“应该立即制止拍卖毛主席画像”,有的则提出“公众应理性面对毛泽东像拍卖”,认为“唯有领袖情结不再成为一部分人心目中难以割舍的情感时,才能彰显我们这个社会在民主与法制建设上的进步”。

  后面这种意见固然有其现代思维与观念更新层面上的意义,但是无论是两种意见中的哪一种,都忘记了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分析,这不能说不是一大缺憾,也是身处法治社会中人不应有的“疏忽”。

  这幅毛泽东画像的来历是这样的: 1950 年为庆祝建国一周年,中央有关部门从全国美术院校召集了 30 多人进京,画马、恩、列、斯、毛、朱、刘、周等领袖像,最后,张振仕的作品通过审查,成为中央圈定的绘制毛泽东像的“专业”画家。

  因此,张振仕绘制毛泽东画像完全属于职务行为性质,而非其个人的“自由创作”。既然是一种职务行为,那么按照合理的推测与猜想,有关部门在毛泽东画像完成并被选用后,肯定向原创作者支付了相应的报酬或者在政治上给予厚待。因此,其所绘制的毛泽东画像的知识产权就应归作为委托人的有关部门所有,起码不应由张振仕个人独享。在这样一种产权归属情形下,如果未经作为知识产权拥有人的有关部门同意,即将毛泽东画像母本拍卖、出售,无疑涉嫌知识产权侵权。

  应该看到,中央有关部门向毛泽东画像创作者购买的并非仅是“一张画像”,而是毛泽东画像整个的创意与设计,所以,在未经得有关部门同意情形下,只要是按照母本原样复制画像,都可能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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