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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公民意识应对制度的失灵和缺位
[ 阮占江    发布时间:2008- 01-06 00:1:23  不得不说 ]

 
  湖南常宁市一位村主任蒋石林,以一名普通纳税人的身份将常宁市财政局告上法庭,要求法院认定财政局超出年度财政预算购买两台小车的行为违法,并将违法购置的轿车收归国库,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中国青年报》 4 月 5 日 )

  在这个报道中,有着诸多让人眼睛发亮的东西,但最让笔者有话想说的,莫过于这么一段话:在这一案件中,我们的预算执行制度、预算监督制度、行政答复制度、人大监督制度,似乎都失灵了,最后竟要靠普通纳税人通过公益诉讼的途径,才能把监督权落实到位。笔者认为,这段话间接指出了未来法治中国的一个发展方向,那就是以公民的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来有效面对以及弥补各种所谓的制度失灵或制度缺位。

  这些年来,在许多场所,许多时候,我们几乎可以经常看到各种制度失灵或缺位的报道。每当出现一些消极的社会问题,几乎都会有人说,这是因为相关的制度失灵了;或者有人说,这是因为在这方面存在着根本性的制度缺位。应该说,在许多时候,在许多领域,确实会存在着制度失灵或制度缺位的问题。由于受制度制定者素质、认知水平等各种因素的限制,任何制度设计和立法都不可能尽善尽美,都不可能包容一切,都会相对滞后于时刻变化、发展的社会现实。因此,很多时候,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当我们遭遇所谓的制度失灵或制度缺位的时候,作为公民的我们,到底应该怎么办?

  制度治理固然能体现出稳定、标准单一等优势,但其同时也容易滋生一些其他相对负面的东西,比如长期的制度万能,比如繁多的法规制度,往往容易使人出现一种过于依靠制度的消极等待状态,逐渐丧失应有的积极进取的精神和勇气,逐渐丧失法治社会极为需要的伦理人格。因此,这就需要人们主动摆脱那种过于依赖制度的思维,通过强化、张扬公民的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来及时、有效地发现和解决各种社会问题,来促进和维护社会的正常、良性运转。

  因此,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来看,蒋石林的这种行为,无疑具有极强的标本价值和辐射意义。或许,在那些开口闭口必谈制度建设、强调制度理性的人看来,蒋石林的这种行为,无疑有些幼稚和冲动;或许,在那些对各种公款消费和腐败早已逐渐习惯的人看来,蒋石林的这种行为,无异于“狗拿耗子,多管闲事”。但毫无疑问的是,如果社会上能够涌现出更多类似蒋石林这样的人,那么,纵使在许多领域确实存在着所谓的制度失灵或制度缺位,我们也能以较为到位的公民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来及时、有效地弥补制度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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