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月 1 日起,全国公安机关配发统一的人民警察证,作为警察执法依据。而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说,警察在着装执行公务时,可以不主动出示警察证,但如果民众有要求,警察应及时出示证件,以确认警察身份。(新华社 5 月 30 日)
警察在执行公务时,是主动出示证件,还是当民众有要求时才出示证件,看上去差别并不大,不是什么要紧问题。但目前大多数警察执行公务时,并没有出示证件的习惯,甚至当民众要求他们出示证件时,有些警察也态度强硬、拒绝出示;另一方面,目前大多数民众的权利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并不强,当他们面对一身警服时,根本没有要求警察出示证件的习惯和意识,所以常常被假警察欺骗。鉴于以上两方面的现实情况,我认为公安部应明确要求警察在执行公务时主动出示证件,而不应反过来强调着装警察可以不主动出示证件。
公安部之所以表示着装警察可以不主动出示证件,是因为警服、警衔标志也属于执法凭证。这个理由实际上经不起推敲。如果警服、警衔标志就是执法凭证,那么还给警察配发统一的警察证干什么?每名警察都有自己的身份证,在身份证之外再配一张警察证,就是供警察在执行公务时出示的,有证不出示,配这个证件何用?现在社会上有不少假警察,他们都身穿警服、佩有警衔标志,让老百姓防不胜防,即使从这个角度考虑,也应该要求警察执行公务主动出示证件,哪怕是着装警察。
警察主动出示证件与被动出示证件,看上去没什么差别、无关紧要,实际上警察主动出示证件所暗含的意义却不可小视。一方面,警察在执行公务时,小到纠正交通违章,大至抓捕嫌疑犯,他所面对的既是公民,也是面对公民权利,警察此时主动出示证件,体现了对老百姓权利的尊重,这和我们平时会见陌生人时主动介绍自己、递上名片以表示对对方的尊重,是一个道理;另一方面,警察执行公务时主动出示证件,亮明自己身份的同时也表明了自己的执法权力,这个程序的意义并不在于出示证件本身,而在于有了这个程序,便体现了警察执法的规范性和严肃性,并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个别警察任意执法、执法犯法,让警察主动出示证件就是对警察的一种有形无形的约束。
反过来说,如果警察在执行公务时不主动出示(甚至拒绝出示)证件,则会让他们在潜移默化之中忽视、进而漠视老百姓的基本权利,他们中的个别人就会以为穿上了警服就是老子天下第一,将会使他们淡化甚至模糊了对执法规范性、严肃性的认识,任意执法、执法犯法便不可避免。
另外,公安部根据《人民警察法》制定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主动出示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要求警察在执行公务时主动出示证件,这个要求并不高。我不明白,出示证件不过举手之劳,这个要求对于警察怎么就那么难?关键恐怕还是在于,人民警察是否真正把自己摆在了为民服务的位置上,是否牢固树立了“执法为民”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