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月 25 日 下午,山西霍侯一级公路发生车祸,一辆拉着大型挖掘机的四轴平板卡车压上一辆桑塔纳警车,警车被推压了百余米,车内一男子已经死亡。(《新京报》 3 月 28 日 )
这场车祸惨不忍睹,其事故发生的原因待查。蹊跷的是,开乘这辆警车的是洪洞县地矿局某领导夫妇。显然,地矿局不会配备警车,地矿局领导也不会配备警车,那么是谁把警车借给了地矿局领导夫妇?
关于警车的使用范围以及警车的管理,国家是有明确规定的。警车仅仅是公安司法机关专门使用,其他机关和单位都不能使用,并且就是公安司法机关在非执行公务时,也不能随意使用警车。
地矿局领导是如何取得警车的使用权的?我分析可能有两个渠道:一是单位的行为,公安局与地矿局之间可能达成了某种协议,地矿局使用公安局的警车,以便工作上能得到某种便利,而公安局则从地矿局手中得到金钱或者其他利益回报;二是个人行为,也就是说可能地矿局该领导与公安局的某些人关系较好,公安局的个别人将警车提供其使用。
然而,无论哪种原因引发的警车滥用行为,都是严重违规的行为,可能产生权力滥用,损害公安司法机关的威信。首先,警车因为执行公务需要,往往在通行中享有某种特殊待遇,那些不具备条件的人也使用警车,实际上也就是在滥用这种权力,是在破坏规则;其次,这些不具备使用者一旦使用了警车,就容易滋生特权思想,不可一世,有意违反交通规则,甚至是利用警车进行招摇撞骗。近年来,由于警车私用、滥用的行为给群众带来很坏的影响;而警车私用、滥用引发的车祸也逐年在上升,如去年 7 月发生在湖北三峡坝区专用公路上,致使 6 人遇难, 1 人重伤的交通事故, 9 月发生在陕西富县 309 国道上,致 8 人死亡的交通事故,都是警车私用的结果。
前不久,公安部还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认真研究、建立和完善警用车辆管理使用的长效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警车派遣、使用登记等管理制度,规范警车的管理和使用。然而,在一些地方总是雷声大、雨点小,整顿不过是一场风,做表面文章,群众往往只能在出现车祸这种极端事例时,才发现警车私用、滥用的现象仍然屡禁不绝。
死者长已矣,然而,将警车借用给他的那些公安局的人还在,因此,他们违反警车管理规定的责任仍然应当得到追究,并且还得好好查查这警车滥用后面是否有什么猫腻。否则,今天地矿局领导可以坐警车,明天乡干部也坐警车,最后是有点关系和权力都能乘坐警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