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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道自杀事件必须慎重
[ 董晓蕾    发布时间:2008- 01-05 23:59:42  不得不说 ]

 
  华南农业大学连续发生了四起大学生自杀事件,四名大学生自杀身亡。每一起案件发生后,媒体的报道都连篇累牍,并且报道非常“详细”和“具体”,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什么人、什么原因、发生了什么事情、结果如何“新闻六要素( 5W1H )”齐全、明确。譬如《羊城晚报》 3 月 1 日报道:“今天凌晨 6 时许,华南农业大学又发生一起学生跳楼事件。”有的媒体甚至使用了“华南农业大学自杀事件调查”之类的标题。

  我在惊讶、惋惜四名大学生的同时,对媒体关于华南农业大学大学生自杀的报道表示震惊,甚至是愤怒。

  在媒体“追踪”报道的时候,就有人担心可能会有人继续“模仿”,而呼吁媒体报道要谨慎,要“悠着点”。特别是已经有连续自杀迹象的时候,媒体应该停止报道,因为自杀是可以“模仿”和“传染”的。

  对此,国外早有研究。美国加州大学圣地亚哥分校社会学教授菲利普斯通过对 1947 到 1968 年之间美国自杀事件的统计发现,每次轰动性自杀新闻报道后的两个月内,自杀的平均人数比平时多了 58 个!菲利普斯教授把这种现象称作“维特效应”。世界卫生组织( WHO )亦指出,传媒对社会之情绪、信念及行为均有强烈影响。

  对媒体报道自杀事件,我国也有人强烈呼吁媒体要谨慎、再谨慎,这是媒体应当承担的社会道义和职责。而在美国、加拿大,新闻界早有不成文的共识:除非自杀者是知名人士或有关个案对公众构成重大影响,否则不会报道个别自杀案件,只报道自杀案件的总体趋势和原因。英国和澳大利亚等国的传媒在报道这类新闻时也能够做到一定程度的自我约束,尽可能避免产生“维特效应”。 2002 年初,土耳其卫生部下文,要求各省配合学校和教育部门,督促、管制当地媒体,减少“自杀”一类词汇的使用和关于自杀的详尽报道。香港记者协会更是在处理自杀新闻的指导意见中明文规定:新闻工作者应低调处理自杀新闻,报章应在内页刊登有关新闻;电台及电视台若真的要播报有关新闻,必须顾及电子传媒对公众的巨大影响力,而把有关新闻安排在非主要新闻时段内播出。报道时应避免绘声绘色地描述自杀的过程和所采用的手法。

  有数据表明,自杀已成为我国人群第 5 位死因,而从全球范围来看,自杀在众多死因排序中高居第 13 位(南方网)。自杀,已从个人行为演变成威胁人类发展的一大隐患。北京市心理危机研究与干预中心公布的数据显示:在中国,每年至少有 25 万人死于自杀,有 200 万人自杀未遂,平均每 2 分钟就有 1 人死于自杀, 8 人自杀未遂。自杀已经成为青少年人群的首位死因!在媒体掌握强大话语权、互联网成为信息传播主渠道的今天,很难想象媒体对大学生自杀事件连篇累牍地追踪报道将把公众引向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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