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上亿元,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原院长厉建中日前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如果二审维持,那将意味着这位曾经的航天英雄将在狱中度过他的余生。
厉建中的行为令人痛恨,但一位航天英雄走到今天这一步,也令人惋惜。法庭上,厉建中痛哭流涕,称“自己是有专业的人,还可以为国家做出贡献,希望能够得到宽大处理”。
在厉建中之前,我们已经多次面对这一问题的困扰。 2003 年 6 月,因为杀害妻子,浙江省绍兴轻纺科技中心有限公司总经理徐建平被绍兴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但却有近 200 人上书法院,为他求情,理由是他为中国纺织行业作出过突出贡献。
首先必须明确,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人都必须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代价。对此,没有人会怀疑。在惩罚犯罪的问题上,以“经济人”的眼光看待人,以一个人是不是“有用”以及有多大的“用”作为对其处以怎样刑罚的根据,这样的评价标准未免过于功利,也不符合正义原则。
但用刑罚手段惩治犯罪,不能走进单纯为了惩治而惩治的误区,社会效果也是必须考虑的因素。通过适用刑罚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应该成为司法机关追求的目标。
用“社会利益最大化“的标准审视厉建中这样专家型人才犯罪,我们或许会有全新的视角。他们犯罪了,对他们处以刑罚体现了社会正义——对一个社会而言,实现正义是最大的效益。不过,如果实现正义的代价是阻隔了这些人为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的道路,同样令人遗憾。既实现社会正义,又让他们能够运用自己的知识服务社会、造福百姓,应该成为司法追求的目标,而实现这一目标其实并不难:对他们“法内开恩”。
对任何人法外开恩,都是违背社会正义的。但是,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对犯罪的专家适用相对轻缓的刑罚,是有法律依据的。刑法规定,被告人的“一贯表现”是量刑的一个酌定情节。而他们曾经作出重大贡献,对他们适用相对轻缓的刑罚,于法有据。而被羁押期间的发明创造,更是法律认可的立功。 1999 年 5 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法院对一名已核准死刑的罪犯进行改判,处以死刑缓期执行。而改判的一条重要理由,就是该罪犯在羁押期间有 3 项实用新型设计被国家专利局授予专利。
刑法第 449 条规定:“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这是特殊时期的特殊政策。在人才尤其是尖端人才匮乏的国情下,能否对尖端人才也有一个特殊的政策?
回到厉建中上来,尽管对于目前无期徒刑是不是“法内开恩”的结果,我无法作出判断,但我宁愿相信事实如此。我也希望厉建中也能这么想,并以一种感恩的心情继续从事科研事业——发明创造迭出之日,或许就是他重归社会之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