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教育部门将清退全国 44.8 万代课教师的消息,成了舆论关注的焦点。尽管其中不乏令人高兴的信息,比如“部分教师可参加招聘,取得正式教师资格”,然而,“清退”的说法仍然让我难以接受。我想到四个字:过河拆桥。
在农村长大的,有几个人没有过倾听代课教师授课的经历?对很多人来说,没有代课教师,就没有他们的今天。这些令人尊敬的教师,他们也许文化水平不高,但他们从来不缺乏对教育事业的热爱,不缺乏对孩子的爱心。如果没有他们多年来的无私奉献,农村尤其是贫困地区的教育会是一种怎样的状况,令人不敢想象。在代课教师即将退出历史舞台的时候,给他们一个怎样公正的评价,令人关注。
然而,教育部发言人给代课教师的定性,令人难以接受。他是这么说的:“代课教师是在没有经过国家相关部门正式认定的前提下走上教学岗位的,是以不合法或者不合规的形式存在的。”
“不合法或者不合规”,这就是他给代课教师的定性。我不知道这是他的个人观点还是代表了官方意见——如果仅仅是个人意见,只说明有些人做人太不厚道,倒也罢了,可是,如果这是官方的意思,我就很为 40 多万代课教师权益能否得到保障担忧。因为一旦确认代课教师的存在“不合法”,不追究“不合法”存在多年的他们的责任就很不错了,还谈什么权益保障?
不想浪费笔墨论证代课教师存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我想说的是,即使他们的存在是“不合法”的,“不合法”的代价也不应该由他们来承担。在“清退”(原谅我用这个“恶毒”的词)他们的过程中,他们应有的权益必须得到充分保护。
我们就来看看,过去的他们受到怎样不公正的对待,现在的他们需要哪些保护?让我们翻翻劳动法吧。
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代课教师和学校(其实是政府)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没有人敢否认吧?可是,有几个代课教师有劳动合同?
如果有劳动合同,清退他们就是提前解约,那么,就“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现在好了,没有合同,也就谈不到“提前解除合同”,似乎也就用不着哪怕是一分钱的补偿,这公平吗?
劳动法规定了最低工资制度,也规定了“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可是,每月几十块钱的报酬,还经常被拖欠,代课教师付出和得到的成比例吗?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如果劳动者提出要求,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少代课教师代课几十年了,如果他们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学校会和他们签吗?
不说了,说多了让人心酸。没错,没有谁强迫这些代课教师必须干这一行,对于多年受到的不公正待遇,他们自己也许无怨无悔。然而,对于所有这些,我们却不能视而不见。当他们中的一些人即将依依惜别讲台的时候,给他们一个客观公正的评价,对他们多年贡献给予应有的补偿,这样的要求不算高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