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最高法院于6月26日驳回维尼熊原创者A.A.米尔恩的孙女要求收回维尼熊版权的上诉。A.A.米尔恩在1924至1928年间创作了维尼熊漫画,并于1930年将维尼熊形象的使用权授予斯蒂芬·斯莱辛格。随后,斯莱辛格又将使用权转到了其名下的斯蒂芬·斯莱辛格公司。而其公司也同意迪斯尼公司可以使用维尼熊形象。1956年米尔恩过世时,他并没有将维尼熊的版权作为遗产留给自己的家人,而是留给了维尼熊产权托管会。此时,他的孙女克莱尔·米尔恩还未出世。
斯莱辛格的律师要求法院驳回克莱尔·米尔恩的诉求,以结束这场长达13年之久的纷争。他认为,克莱尔·米尔恩的目的在于得到现在归斯蒂芬·斯莱辛格及其公司的高额版税。同时,斯莱辛格还通过其律师谴责迪斯尼公司为得到版税而向克莱尔·米尔恩提供她进行法律诉讼所需的资金。迪斯尼公司与米尔恩女士一起向斯莱辛格及其公司提起了诉讼。
旧金山的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此前裁定克莱尔·米尔恩没有对维尼熊形象的最终使用权,也无权获得版税。其原因在于,维尼熊产权托管会、迪斯尼公司和斯莱辛格曾于1983年达成协议,共同反对米尔恩家族的人夺回对这个著名的卡通形象版权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