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自今年6月1日实施后,7月10日,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工商总局公布了相关补充意见。
按照补充意见,在4月16日前向生产企业采购,且符合安全卫生与厚度规定,但未印制标识、环保声明和安全性声明的塑料购物袋,只能使用到今年9月30日。
对超市手撕袋,《办法》第二条称,“用于装盛生鲜等食品的塑料预包装袋不得具有提携功能,且须符合食品包装相关标准”。也就是说,连卷袋上必须打上食品用的字样,以及生产企业的许可证和编号。
此外,原来限塑令范围只包括商场、超市和农贸市场。今后限塑范围扩大到所有提供商品零售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