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司法所,安徽籍社区服刑人员涂某上门来办理报到手续时,十分感慨:“我能在社会上服刑,还得感谢政府的新制度!”
通常,像这样暂予监外执行的被判处缓刑、剥夺政治权利、保外就医、假释、受管制的社区服刑人员必须是在本人户籍所在地。但在宁波市鄞州区,具备在该区有1年以上固定住所、有稳定的经济生活来源和明确的监护(担保)人这三种条件的非常住户籍的服刑人员,也可以在这个区的居住所在社区内服刑。
鄞州区的这一社区矫正新政始于今年初。因为宁波市的重大工程多在鄞州区,这里本地籍常住人口79万,而外来的非本地籍人口也有70万。长期以来,非本地籍人员流动性大的特点,决定了这些人中有犯罪被判处缓刑、管制等刑罚后,由于涉及遣返户籍所在地服刑,各方面监督和管理措施难以落实,而使法院在判决量刑时,对非本地籍人员与本地籍人员事实上存在同案不同判、同罪不同判的现象。
为有效改变这一现象,更好地体现司法公平、公正,鄞州区于2008年果断创新:把新鄞州人中的这部分需要社区服刑的人也管了进来。新政实行至今,该区已接收了近20名因犯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等罪的非本地籍社区服刑人员为该区社区矫正对象。
其实,2004年6月,被浙江省委、省政府确定为浙江省首批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地区后,鄞州区的社区矫正工作一直走在先进之列。这其中,包括改变公益劳动都是集体组织的做法,每个社区矫正对象可根据个人实际,确定敬老院、村居活动室、公园、道路等场所作为社区服刑人员的公益劳动基地,采取集中与分散自由相结合的方式,设置了可随时记录劳动时间和内容的“公益劳动联系册”,每月两个工作日,委托劳动基地或行政村、居委会负责人进行监督管理;包括社区服刑人员每月报到不死板,时间较灵活,可以电话联系,对社区服刑人员起到较正面的作用和心理感受;由具备“心理咨询师”资格的三位民警组成“心理咨询组”,为社区矫正工作者和帮教志愿者开展心理知识辅导,对有心理障碍和不良情绪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心理咨询和疏导,及对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方案提出意见或建议。社区矫正工作全面推开后,浙江省目前设定的社区矫正专项资金标准(每年额度不低于本辖区社区服刑人员总数人均2000元),即源于鄞州区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