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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一公司为合同“笔误”埋单
[ □张留兵   发布时间:2008- 06-10 11:19:48  不得不说 ]

    王先生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如果他提前30天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必须向他支付每服务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当王先生真正向公司提出辞职时,公司却提出此款约定系签订合同时产生的笔误,拒绝按约履行。王先生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了法院。6月2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判令该公司按约支付王先生经济补偿金99000元。

    王先生从2002年5月到公司工作。2007年6月29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公司聘任王先生担任副总经理职务,从事经营管理工作。合同期限自2002年5月起至2007年7月止,公司每月支付王先生工资15000元。在关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中,双方在合同第八条第(一)项中约定,经协商一致,该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五)项中约定,王先生解除该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在合同第八条第(七)项中双方约定,按照本条第(一)(三)(五)项之规定解除本合同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王先生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为:王先生为公司服务每满一年,公司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的按照半年计算,超过半年的按照一年计算。

    2007年8月20日,双方再次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合同期限自2002年5月起至2008年7月止。王先生每月工资为18000元。其余内容与2007年6月29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一致。2007年12月13日,王先生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称为了自己今后的发展,其经过慎重考虑决定辞职,并请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和劳动法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008年1月11日,公司向王先生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称由于王先生失职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给予解雇处分,鉴于上述处分,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决定除了年休假14746.65元和2007年12月21日至2008年1月11日的工资外,不发任何经济补偿。随后公司向王先生支付了年休假薪资以及工资合计27652.96元。王先生对此不服,随即向劳动部门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被告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合计1355254元。劳动部门裁决驳回了王先生的请求。王先生对此不服便将公司告上法院。

    王先生认为,他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他提前30日书面解除合同,公司应当给予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公司还应每半年支付他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奖金。为此请求判令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108000元。

    而公司方面则认为王先生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约定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条件中的第八条第(七)项的第五点系笔误,应由公司解除与王先生的劳动关系,公司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为此,请求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庭上,双方就王先生为了自身的发展,主动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能否向公司主张经济补偿金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在劳动合同书中,双方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作出了明确约定。在合同第八条第(七)项,双方约定,公司按照本条第(一)(三)(五)(六)项之规定解除本合同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王先生一次性经济补偿。其中第(五)项系指:王先生解除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现王先生提前30日向公司提交了辞职报告,公司也向王先生发出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为此公司应根据该约定支付王先生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此项约定系笔误与事实不符,法院对此不予采信。公司又辩称此项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认为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条件及计算方式,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应当从其约定。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根据双方约定,法院计算后认定为99000元。综上,法院判决公司支付王先生经济补偿金9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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