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21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审判庭上,被告人游某对法官说:“我始终不清楚股权转让涉及证券,如果知道肯定不会这么做。我很看好这个行业(股权转让),这是一个摸索性的业务。”虽然游某辩解自己不懂法律,但由于涉案金额大、涉案当事人多,他的案子是作为证券市场打击非法活动的大案来办理的。
公司高管涉嫌非法经营
游某是华财信达(北京)创业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他和该公司总经理王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在朝阳区法院受审。游某和王某在2007年2月相继被采取强制措施。2008年5月21日的庭审是这个案件的第一次开庭审理。
华财信达(北京)创业投资公司在2005年5月由游某创办。创办这个公司,游某也颇费心机。原《公司法》对于股东数量有明确规定,股东须是两个以上,游某因此找来王某充当另一名股东。游某和王某协商,王某不对公司出资,虽名义上是股东,但他只负责公司的后勤管理和招聘等工作。
游某的华财信达(北京)创业投资公司注册资本是3000万元人民币,但他实际出资是400万元。游某对此的解释是,工商局允许他在5年内到位所有资金,而直至案发时,游某的实际出资也没有到位。在公司创立的3年中,随着业务扩展,游某还为公司在北京设立了3个分部,但是分部并没有完成相关的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游某在庭审中并没有谈及最初创立华财信达(北京)创业投资公司的业务构想。仅从法庭上检察机关提供的材料看,从2005年5月到2006年7月间,也就是游某的创业投资公司自成立后,游某利用创业投资公司的平台,向社会公开转让三家公司的未上市的原始股股票。
这3家公司是成都矿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智能稀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元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游某与另一被告人李某签署的协议,3家公司的原始股股票由李某提供。
三人串通 共同作案
本案涉及到另外一名被告人李某,是这起案件中的关键角色。游某通过创业投资公司转让原始股的行为,如果没有李某的参与,几乎无法完成。检察机关调查到,李某系四川人,无业。1998年起就在成都托管中心以个人名义代人做原始股的过户和转让等,并从中谋利。
游某和李某原先并不认识,他们的相识是在成都托管中心门口。在这家为股份制企业和投资者提供股权集中托管的专业机构门口相识后,李某与游某一拍即合,很快制定出出售原始股的方案。
游某在法庭上描述了他与李某的合作流程。首先,李某提供给他3家涉案公司的原始股宣传单,宣传单上描绘的都是非上市公司的美好前景。之后,游某招聘大量讲师,按照宣传单进行对外宣传,重点是告诉投资者“这些公司即将上市,存在很大的商机”,以此促成交易。
第三步,被吸引到的投资者向游某的创业投资公司缴纳款项和身份证明等材料,进行购买。第四步,华财信达公司将款项和资金寄给在成都的李某。最后,由李某负责在成都托管中心完成股权转让相关手续并寄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游某、王某和李某的合作,实际上是以“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的名义,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代理买卖非上市公司股票。因此,3人涉嫌“非法经营罪”。
600余位被吸引的投资人
令人惊讶的是,仅仅在一年多时间里,华财信达(北京)创业投资公司转让原始股的价值就达人民币3900余万元。先后有600余位投资人购买了涉案3家企业的原始股。
在游某和李某的合作模式中,他们两方赚钱的都是出售佣金。游某表示,他每转让涉案3公司原始股的1股,就可以赚取0.5元利润。而李某也在法庭上承认,他从3家公司股权的转让中会获得每股0.15元至0.3元不等的佣金。虽然在与游某的合作中,李某提供转让股权,但他称,这些原始股是从另一个从事此类交易的人士处得来。
一位买了4万多元原始股的投资者说,他从华财信达公司买了股票之后,确实曾收到过1000元的红利,但此后就没能再联系到业务员。后来才得知华财信达公司出了问题,他现在对自己的投资很担心。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证券交易专家周茂清说:“定向募集公司的股东当初购买股票,无非有两个目的,一是指望得到分红回报,二是期盼有朝一日公司上市,能从股票交易中获取转手差价。”利用公司未上市到上市的时间差,赚取原始股差价的想法是众多投资人进行地下交易的最根本动机。
从事证券类犯罪研究的吴卫军认为,非法出售股权类型的案件社会危害性较大,案件处理上存在一定争议。争议从罪名认定上就可能出现。涉及到非法出售未上市公司原始股的犯罪行为可能涉嫌多种罪名,例如本案涉嫌的“非法经营罪”,此外还可能涉及“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罪”。
吴卫军认为,近年来此类案件增多也给相关部门以警示。除了进一步完善证券交易市场秩序外,他建议司法部门尽快统一认识,拿出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意见。此外,媒体可以加强宣传,帮助投资人提高自我防范能力。毕竟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仅是事后行为,一般难以挽回投资人的全部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