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货车在将环卫工人撞倒身亡后,弃车逃逸。交警认定肇事车辆担全责。肇事货车的车主向汽车租赁公司购买该车后没有立即办理过户手续,而是向租赁公司缴纳一定的管理费,那么事故发生后汽车租赁公司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呢?5月19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实际车主支付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计286859元,汽车租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6年9月24日,环卫工人秦某在苏州市虎丘区长江路加油站区域清扫道路时,被一辆由东向北自加油站驶出右拐弯行驶的重型普通货车撞倒并被碾轧,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该车驾驶员弃车逃逸。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秦某在该事故中无责任。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为刘某,而登记车主为浙江某汽车租赁公司,两者之间为挂靠关系。事故发生后,双方为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请求法院判令刘某及汽车租赁公司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286859元。
刘某辩称,肇事的驾驶员是他雇佣的,事故发生后就弃车逃走了。而肇事货车是挂靠在浙江一汽车租赁公司的,他都按照规定向公司交纳了管理费。他本人并没有赔偿能力,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汽车租赁公司则辩称,肇事车辆经过两次转让,最终转让给了刘某,即实际车主是刘某。汽车租赁公司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行驶和运营,也不能从车辆运营中获得任何利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刘某未办理车辆的过户手续,该车仍登记在租赁公司名下,导致租赁公司作为原车主产生了一定的管理成本,租赁公司向实际车主收取一定的挂户管理费也是理所当然的,但这并不能说明其对该车享有运营利益。而且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民事责任属于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租赁公司在该交通事故中没有任何过错,所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由于死者在事故中无责任,而肇事驾驶员受刘某雇佣,且刘某系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故该起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刘某承担。刘某在取得肇事车辆的实际所有权后,没有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仍将该车挂户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且向其缴纳管理费,双方形成事实上的挂靠关系,故汽车租赁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决刘某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合计286859元,汽车租赁公司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