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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排污企业将被 强制公开环境信息
[ □本报记者 李梦娟   发布时间:2008- 05-05 14:43:59  不得不说 ]

    5月1日,《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开始实施。4月26日,在环境保护部宣教中心主办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国际研讨会”上,该办法成为国内外环保人士讨论的热点。

    环境保护部法规司司长杨朝飞介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中首次提出超标、超排量排污企业将被强制公开环境信息,并鼓励企业自愿进行环境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同时环保部门也将主动公开各类环境信息,为公众监督企业排污行为、评价环保部门行政作为提供信息基础。

    “办法实行以后,我们将对环保立法、政府规划、重大项目审批等方面的信息全部公开,同时鼓励更多企业加强环境责任意识,帮助公众实现在环保领域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杨朝飞表示。

跨国公司的“双重标准”

    2007年8月至2008年3月,国际环保组织绿色和平对全球100强中的28家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污染物排放信息公开情况进行了调查。会上,绿色和平公布了调查结果:被调查的28家公司中,仅有6家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公开了其在中国的污染物排放信息,而13家公司在中国都没有像在本国或其他国家一样主动在其公司官方网站公布区域性或具体工厂的污染物排放信息。

    绿色和平污染防治项目主任刘立灿说,即使是全球100强这些行业领先企业,在中国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也做得非常不够。“这些企业应该平等对待并积极保障全球所有国家公众的环境知情权,而不是以这样的双重标准损害中国公众的环境知情权,漠视中国的环境和公众的健康。”

    而对于包括本田汽车、松下电器等在内的6家进行信息公布的公司,刘立灿认为,其公布的信息也很有限。

    刘立灿呼吁:“所有公司在中国能够尽快全面公开其包括污染物排放信息在内的环境信息,方便公众监督,并且实行清洁生产,从源头消除并减少污染。而在各行业中领先的跨国公司尤其应该在环保领域包括环境信息公开领域同样做到领先。”“作为污染的直接制造者,企业必须承担公开环境信息的责任,在政府与公众的共同监督下,减少排污以及积极地从源头阶段减少其对环境造成的恶劣影响。”

    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表示,如果跨国公司把中国看成是世界工业的生产区,那么也应当是“清洁的生产区”,希望大型企业认识到肩负的社会责任,否则“中国长此以往不会再是投资天堂”。

    针对企业环境信息的公开,杨朝飞表示:“一方面有助于公众更好地监督企业的环境行为,弥补单纯依靠政府部门执法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排污企业更好地遵守环境法律、法规,使不同企业在守法的环境下公平地竞争。另一方面有助于强化企业的环境责任意识,把企业环境行为的好坏公之于众,并逐步成为社会评价企业、选择其产品的依据。”

信息公开增加政府责任

    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别涛点出了目前中国环境保护的现状:高层很关注,底层也很积极,难题就在“中间隔层”,“一手遮天,欺上压下”。别涛认为,捅破隔层得靠信息的公开透明,以及媒体的监督。

    有人问,环境信息的公开,政府做好准备了吗?

    别涛坦承:“政府还没有完全做好准备,地方上的表现很勉强,并不积极,甚至是被动。”因为“政府多一些公开,就多一些事”。

    事实上,在国外,环境信息的公开依然不是政府情愿做的事情。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NRDC)的Susan Casy-Lefkowitz女士表示,NRDC曾经在做油砂的开采所造成的污染调查时,很多信息政府是没有公开的。例如,油砂开采时碳的排放量,癌症发病率与其水污染的关系,什么样的事故能导致污水泄漏等方面的信息。“有时政府会公布信息,但还不够,我们会去推动政府公开。”

    美国威斯康星洲自然资源厅厅长特别助理Jeff Smoller表示,他以政府代言人的角度来看,政府在信息公开时与专家、NGO的意见相左,“最重要的是如何达成共识”。

    目前,我国在环境信息公开方面的经验尚不及国外,但已经有了进步。世界银行发展研究部环境经济学家王华是我国环境信息公开的倡导者,他回忆,“1998年,环境信息还是机密”。

    1998年,他以呼和浩特和镇江为试点做环境信息公开。起初阻力重重,但“官员很快意识到了问题”。2002年,试点范围扩大,在江苏全面进行推广。也就是这一年,他写信给相关部门建议环境信息公开。直到2005年,他向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递交了草案,“才把它推起来”。

    王华表示,要建设环境保护领域的可持续发展制度,需要加强政府、企事业单位与居民和民间社团的交流,通过透明、协商手段平衡公共管理领域社会各方的利益,加强信息的反馈、预测,加强环境保护实施决策力度,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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