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所得房屋面积缩水近两成,购房人起诉退还面积差价。4月1日,苏州沧浪法院一审支持了购房者的这一要求,判决被告就面积差额部分的房款进行赔偿。
面积无故少两成
早在1994年,苏州市某银行通过联建形式取得市中心一处房产产权。房产证载明面积为600余平方米,在2005年填发新证时,面积仍然未变。2006年的7月,该银行委托拍卖公司将这套两证齐全的房屋进行拍卖。经过13位竞买人的竞价,该处房产由一位史先生以400万元的出价拍得,当日签订成交确认书。之后,史先生将买受人权利整体转让给了李先生,就此,李先生成了该处房产的产权人。
去年的8月份,李先生在使用房屋过程中发现房屋的尺寸似乎变小了,于是便请来了市房产测绘队。测绘结果令人大吃一惊,600余平方米的房屋变成了500余平方米,缩水19%左右。与此同时,测绘报告也说清了“失踪”面积的去向,原来根据《苏州市房屋权属登记面积计算规则》,房屋通道和四道楼梯共计120多平方米属不分摊建筑面积,是不应含在房产证600余平方米中的。李先生就此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返还面积的差价。
拍卖约定起争议
庭审中,原被告一致认可600多平方米的面积包含了通道及四个楼梯的面积。但被告辩称,房产是通过公开拍卖的形式出售,在2006年7月的拍卖过程中,13位竞买人与银行及拍卖公司签订了一份《特别约定》,约定中明确了拍卖标的面积以产权证登记面积(含消防通道及公摊面积)为依据,如有误差,成交价不作调整,盈亏亦不影响拍卖效力,竞拍人也声明已掌握拍卖标的之一切现状和瑕疵。同时被告还称,1994年颁发房产证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说明登记面积有误,此后的换证也未出现异议,被告并没有过错,房产证合法有效。同时原告凭《苏州市房屋权属登记面积计算规则 》计算出的面积误差也不具备法律效力,更不应用2006年的市级规定来判定1994年登记面积的合法性。
一审判决返还差价
针对上述的争议,法院在审理后认为,2006年7月签订的《特别约定》格式条款单方面排除了竞买人的主要权利,免除了出卖人的责任,显失公平,条款应属无效。而市房地产测绘队具有省测绘局颁发的资质证书,且根据其测绘结论,市房产登记管理中心曾发出书面通知,确认房产证登记面积有误。因此被告虽对测绘结论有异议,认为缺乏公正性,但同时却不能提供证据推翻该测绘结论,也未申请重新测绘,故其异议不能成立。
同时,法院认为争议的通道和四个楼梯不应纳入公摊面积,房屋面积的确缩水。而在拍卖当初,买房者是基于对房产登记公信力的信赖而购买了房产,现在面积严重缩减,会对买受人出价构成较大影响,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买房者有权选择撤销或变更。因此,法院支持了原告要求返还面积短缺差价的诉讼请求。
□评析和建议
国家对房屋公摊面积的分摊规则有比较明确的规定,只有在功能上为整幢建筑物服务的部分才能计算在内。因此,在遇到年份久远、房产面积并不明晰的情况时,买房者应当注意对公摊面积准确认定和计算,必要时可进行测绘加以明确,避免不该出现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