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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契税减半
[ □李文霞 王 宇   发布时间:2008- 03-24 11:23:32  不得不说 ]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这是为支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以及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在有关税收政策上作出的具体规定。通知中不仅对契税减半征收作出了规定,也明确了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所在单位以廉租住房名义发放的不符合规定的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通知还指出,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

    此外,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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