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在向公司应聘时递交了一份虚假的简历,在这份简历中他虚构了自己的工作经历,因此被公司聘为副总经理,但没多久就被公司发现,公司随即将他辞退。李某对此不服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后又对仲裁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公司赔偿其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合计77874元。2007年12月28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公司支付李某工资及相应的加班费8897.29元,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李某在诉状中称,2007年4月,苏州一家自动化科技公司通过人力资源开发管理中心招聘高级主管,他经考核被公司正式录用为该单位的副总经理,月薪为8000元,劳动期限为自2007年5月7日起一年,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他上班后加班加点,然而公司却在2007年5月28日以他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他辞退,并拒付劳动报酬。为此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于对仲裁裁决不服,他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书,判令公司支付他工资、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共计77874元。
该公司在法庭上辩称,李某是以欺诈的方式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李某在人才市场提供的简历均系伪造的,因此双方之间是无效的劳动关系,李某以骗取工资为目的而虚构了工作经历,公司并不存在恶意拖欠工资的事实。
原来2007年4月20日,自动化公司通过人力资源公司招聘高级主管,其要求如下:具有工厂领导经验,熟悉QC手法、ISO体系运作,针对成本控制、人员调度有一定经验者。李某拿着自己制作的个人简历向公司应聘,在该简历的工作经验内容一栏中,李某称其具有多年大型外资企业的管理经验、团队领导能力。2003年4月至今在一家大型的外资企业中任副总经理。公司遂即对其进行考核并决定招聘李某为公司的副总经理。双方商定,李某的试用期月薪为6800元,三个月后为月薪8000元并依工作表现签订合同。2007年5月7日,李某到公司上班。后来公司发现李某的表现不能胜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遂对李某的工作经历产生了怀疑,便对此进行调查。结果发现李某2003年4月曾在其所称的公司工作过并担任过该公司总经理助理,但李某在该公司的工作时间仅为3个月。2006年4月李某又进入一家公司工作担任制造部经理职务,但几个月后又从公司辞职。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双方之间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事实清楚。自动化科技公司提出劳动合同无效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支持。对于李某的劳动报酬,自动化公司应以试用期的月薪6800元加以计算。
李某提供的个人简历中显示其担任高级管理工作时间长达4年,李某实际工作时间仅3个月,且未担任副总经理。因此李某应聘时称其具有大型国外企业的管理经验与事实不符,自动化公司以李某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李某就工资及加班工资外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