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响应国家计划生育的号召,前往医院做节育手术,但又不想放弃工作,刘女士便经过卖场主管的同意找来他人顶替自己上班,谁料公司却以旷工为由将刘女士开除。刘女士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权益,但公司却对仲裁不服向法院提起起诉。11月26日,在法院的调解之下,双方协商解决了这起特殊的劳动纠纷。
刘女士是苏州一家乳业公司员工被派往一大卖场做促销导购员,由于有一次她曾经意外怀孕,村里的妇女主任便动员刘女士去做节育手术。2007年6月,刘女士在妇女主任的陪同下去医院进行了节育手术,休了一个月病假。在病假期间,妇女主任与刘女士所在的进行促销导购的大卖场进行了协商,经过卖场主管同意后,请人临时代替刘女士的工作。
谁知道,乳业公司的导购督导多次前往卖场巡视,但都没有见到刘女士。公司认为刘女士没有经过公司同意,私自离岗并另请他人替工,该行为严重违反了导购工作操作规范以及公司的劳动规章制度。因此公司以刘女士旷工一个月为由决定自2007年7月1日起解除与刘女士的雇佣劳动关系。
刘女士对此决定不服,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病假工资、加班工资以及人流手术费等费用。劳动仲裁委经过审理后认为刘女士在大卖场从事促销导购工作,因意外怀孕做人流手术,应当依法享有相应的病假待遇。刘女士在休假期间,由妇女主任与大卖场主管协商,并同意刘女士找替工并非刘女士私自离岗,也不可能认定刘女士的行为为旷工。乳业公司作出的违纪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无效。现刘女士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仲裁委遂裁决乳业公司支付刘女士一个月的产假工资、两个月的经济补偿以及加班工资等合计3804元。
乳业公司对劳动部门的仲裁不服,随即将刘女士告上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要法院驳回刘女士要求乳业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病假工资、加班工资以及人流手术费的请求。
法院受理该案后,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之下,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刘女士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乳业公司则支付刘女士3000元,双方再无其他纠葛。
点评:
据负责承办此案的法官介绍,目前许多妇女尤其是农村妇女对于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并不了解,在对生育与节育过程中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不完全知情。本案中刘女士前往医院做节育手术完全可以向公司提出休假请求,根本无需找人替工。《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对此作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其中第四十一条指出:“接受节育手术的公民,凭医疗单位的证明,可以按照规定享有相应的假期。”因此刘女士可以直接向乳业公司提出休假请求,而找人替工则反而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不利于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