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典当合同纠纷案。
2007年5月20日,被告王某向原告七台河市某典当公司短期借款15万多元,以被告夫妇所有的商品房一套抵押,并办理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合同期满后,因王某未能按约还款,原告诉至法院。被告王某丈夫辩称,对王某向原告借款及以房产抵押一事不知情,两人已于2007年9月15日离婚,原告应向王某催讨借款。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王某在办理相关手续时,雇用打工者替代丈夫以共有人的名义签字。法院认为,抵押房产系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未经共同共有人同意设定的抵押权无效。本案王某的典当借款发生在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借款用于经营及还款,因王某丈夫未有充分证据证明该典当借款系专属王某个人债务,故虽两被告已离婚,其仍应对王某欠原告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的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王某夫妇共同归还原告借款,并偿付逾期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