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琰女士隐瞒自己的婚姻事实,通过婚姻介绍所认识了男子刘家青后同居,生了孩子,刘家青以杨女士在没有与他人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其谈恋爱为由,认为其有严重过错,拒绝支付抚育费。日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家青应支付孩子出生后至今的抚育费人民币22260元,并按月支付抚育费人民币180元,至孩子18周岁时止。
1997年10月,杨女士隐瞒了自己的婚姻事实,通过沪上一家婚姻介绍所的介绍认识了刘家青,双方相叙甚欢,建立了恋爱关系。刚离婚不久的刘家青便在外租了房子,双方经常住在一起。事隔大半年,双方因性格不合终止往来。可此时,杨女士已有孕在身,刘家青一再怂恿其将孩子打掉,由于身体原因,杨女士不能打胎。1997年5月,杨女士顺利产下一女孩。其丈夫与她关系本来就不太好,对孩子的来历表示怀疑,经鉴定,证明此孩子不是杨女士丈夫的。2005年,杨女士和其丈夫离婚,孩子就一直由她一个人带,其生父刘家青从未付过抚育费,生活十分艰辛。
今年9月,在与刘家青商量无果的情况下,杨女士将刘家青告上了法庭,要求其一次性支付自孩子出生起至18岁止的抚育费。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在受理此案后,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进行了亲子鉴定,结论为:被告刘家青是女孩的亲生父亲。
法庭上,被告刘家青认为,杨琰女士在没有与他人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即与其谈恋爱,有很大的过错,不同意补付抚育费,仅同意从2007年10月起按月支付原告抚育费100元,至原告18周岁时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当负担子女的抚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经司法鉴定,被告与女孩之间在血缘上存在亲子关系,无论杨琰女士有无过错,被告都应支付孩子的抚育费。被告认为杨琰有过错,不同意补付抚育费的理由不能成立。考虑到被告长期没有工作,抚育费应根据实际需要、被告的负担能力,结合当地实际平均生活水平等情况予以确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