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中介公司向个人租借房产经纪证书产生纠纷后,双方对簿公堂。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宣判,由于双方合同违法,在判决驳回中介公司讨回租金请求的同时,法院对该笔5400元钱款予以全部收缴。
2005年4月14日,汪雨房产经纪事务所和瞿女士达成协议书,约定汪雨所为业务发展需要租用瞿女士的经纪人证书,租赁费用为每年5400元,租赁期限为3年。几天后,汪雨所即支付了首年租金5400元。嗣后,汪雨所以瞿女士的证书无法使用为由,退还了证书。2006年10月18日,汪雨所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协议无效,并由瞿女士归还5400元租金。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不得随意转让,故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租赁证书合同因违法而无效。由于双方对于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判决瞿女士返还汪雨所2700元,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各半负担。
判决后,汪雨所不服,向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根据原审判决,汪雨所承担损失2700元,而瞿女士只返还2700元,仍从中获利2700元,故请求改判瞿女士返还5400元。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纪执业证书不得涂改、出租、转借、转让。对未取得经纪执业证书,以执业经纪人的名义从事经纪活动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罚款。瞿女士利用出租房地产经纪人证书获得5400元的收益,汪雨所付出5400元的代价获得瞿女士名下的房地产经纪人证书的使用权,该款的性质属于违法所得,而不是合法的租金收益。双方的行为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房地产中介市场的秩序,属于我国法律禁止的违法行为。因此,不仅瞿女士不应合法取得该笔钱款,汪雨所也无权再要求返还此笔钱款。据此,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了汪雨所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各半负担。同时,法院作出民事制裁决定书,对瞿女士5400元的违法所得予以收缴。
任何人不能因为自身违法行为获利
瞿女士租借房地产经纪人证书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该5400元钱款的性质系违法所得,而不是合法的租金收益。纵观本案,汪雨所与瞿女士作为执业公司和专业人员,对行为的违法性均是明知的,因此对合同的无效均有过错。根据任何人不能因为自身违法行为获利的法理,该笔钱款应当收缴归国库。收归国有不仅是对合同当事人的民事制裁,更是一种公法意义上的惩罚措施,其目的不仅是合同当事人对国家利益的损害予以补偿,亦是对违法者的惩戒和对其他社会成员的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