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女士在一家塑胶公司上班,发生工伤事故后劳动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其工伤医疗补助金12万余元。但是没有想到公司却把她告上了法庭,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这和范女士的身份有关。范女士是由苏州一家人力资源公司派遣到塑胶公司上班的,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2006年8月,范女士发生工伤事故后,塑胶公司将范女士送到了医院进行救治,并垫付了大部分的医疗费。后来经过劳动部门鉴定,范女士构成了工伤7级。2007年5月,范女士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要求人力资源公司与塑胶公司给予其相应的工伤待遇。劳动部门经过仲裁作出了塑胶公司一次性承担范女士医疗补助金12万余元的裁决。
塑胶公司则认为自己并没有与范女士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之间也就不存在所谓的劳动关系,当然就不必给予范女士相应的工伤待遇了。该公司在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的协议中明确约定,“因工伤事故造成劳务人员受伤时,塑胶公司应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并通知人力资源公司,由人力资源公司按国家、当地劳动部门的政策规定,办理申报工伤、劳动鉴定申报以及办理工伤待遇的申请手续,塑胶公司提供协助,超出保险理赔范围的经济补偿,塑胶公司应予相应适当补偿。”现塑胶公司已经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给予了适当补偿,因此对劳动部门的仲裁塑胶公司不予认可。遂将范女士以及人力资源公司一同告上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塑胶公司与范女士之间没有劳动合同,驳回范女士要求该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请求。
而作为与范女士签约的人力资源公司则认为,人力资源公司虽然与范女士之间有劳动合同,但是人力资源公司并不是实际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公司仅仅是一个收取一定管理费用的劳务中介机构,要求人力资源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是显失公平的。范女士是塑胶公司自行招聘的员工,塑胶公司当初为了逃避交纳社保费用才让范女士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伤事故是在塑胶公司发生的,因此其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塑胶公司应当承担全部的工伤赔偿费用。
面对人力资源公司与塑胶公司之间的踢皮球,范女士则在法庭上表示,她是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人力资源公司理所当然的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作为实际的用人单位,塑胶公司对职工的工伤也应当承担责任。塑胶公司与人力资源公司之间的劳动派遣协议,只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对工伤的职工没有约束力。而且塑胶公司已经支付的部分医疗费用并不在她主张的工伤赔偿范围内,不能相抵扣,因此塑胶公司与人力资源公司应当共同承担工伤赔偿。
11月6日,在法院的调解之下,三方自愿达成了赔偿协议。由塑胶公司赔偿范女士61500元,人力资源公司赔偿98500元,如果塑胶公司与人力资源公司都没有履行,还应当各支付范女士违约金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