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代经租”这一特有的社会现象,是上世纪60至70年代遗留下的历史产物。“代经租”的性质为私有房屋,在“文革”后期虽然名义上“落政”归还给了业主,考虑到国家一时无法拿出大量的房屋对居住“代经租”房户迁徙,居住房客因无“退路”,故实行仍由国家房地产部门实行“代经租”,收取房租再交还给房东。
随着房产买卖逐步走向市场化,社会上一级、二级房产市场交易价“走高”,也直接影响着“代经租”房屋业主的利益,此类矛盾纠纷也层出不穷。在国家“物权法”即将颁布的大背景下,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于2006年1月28日,联合发文《关于处理落政代为经租房产租赁矛盾的实施意见》,来逐步解决这一上世纪留下的历史遗留问题。
2007年7月2日,家住上海市泰兴路某号的范先生,以财产权属纠纷向静安法院起诉,要求徐女士一家三代3口人从泰兴路某号自家私房二层前间迁出并搬走全部家具,搬至本市金城绿苑某号。
范某诉称自己是私房所有人,二层前间为徐女士家居住,属“文革”期间遗留下的“代经租”房产。在1989年7月,该房屋产权“落政”发还,但管理权暂不发还仍实行“代经租”。1992年前后,徐女士家从此地搬出后,在上海另有房屋居住至今。2006年11月,静安区房地局依据下发《关于处理落政代为经租房产租赁矛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向自己发出处理“代经租”意见“征询单”。自己选择了“政府、私房业主共同给予承租人货币补贴,承租人腾出私房归还业主”处理方案。但是,徐女士等人却不同意这一方案,在长达半年多时间多次谈话,仍拒绝在协议书上签字。“落政”办公室在收到范某支付业主承担10%货币补贴款4.3万余元后,于2007年6月1日起,撤销了徐女士居住的二层前间建筑面积32.87平方米“代经租”,房屋由业主自管。范某认为与徐女士等人从无任何租赁关系,且徐女士一家搬离已有十多年,至今仍将3人户口和部分破旧家具遗留在房屋内,要求法院判令徐女士搬离迁出。
法庭上,徐女士及女儿、外甥辩称,该房屋是他们通过原房管所公房调换所获得,与房管部门建立了租赁关系,并按照公房标准支付资金至2007年6月,与范某不存在任何关系。上世纪90年代中期,因范某阻挠才被迫在外借房居住至今,认为自己一家在该房屋内享有合法的居住权,现房地部门用按私房落政办法,补贴搬迁无法接受。
在审理中,徐女士将金城绿苑的房屋出售给他人。但法院查明,现在本市徐女士的女儿名下仍留有多处产权房。
法院认为,范某名下的该房产系上辈私房,在“文革”中受到冲击被没收归公。“落政”后,二层前间实际使用为徐女士一家,故管理权暂未发还,由房管部门“代经租”,即二层前间的占有、使用权能和收益、处分权能,由承租人和产权人分别享有,这是国家对“文革”历史遗留问题的过渡性处理。《实施意见》颁布后,区房地局按处理原则,委托房地产机构对徐女士居住的二层前间,作市场价格评估为每平方米单价14573元,据此提出用货币补贴办法安置徐女士一家3口,并撤销了二层前间的“代经租”,将使用权归还给范某,却遭到了徐女士全家的反对。法院以为,范某作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对该房屋享有完整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现范某决定不再将房屋出租给徐女士,考虑到徐女士家人名下在本市拥有多套住房,完全可以自行解决住房实际问题。且徐女士等人离开该房屋在外居住长达十几年,法院遂判决徐女士等人撤空该二层前间交还给范某。涉及徐女士等人在诉讼期间,将金城绿苑房屋出售给他人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法官说法:
案件审判结束后,记者采访了承办法官姚青。她说国家职能部门联合发文《关于处理落政代为经租房产租赁矛盾的实施意见》,这也是为了配合我国“物权法”的颁布实施,而实行的一种解决历史遗留“代经租”的办法。《实施意见》出台,既兼顾了业主对所有财产的权益实现,也考虑到了被“代经租”房客的利益。即业主同意房客搬迁,也须支付10%的货币补贴款,另外90%的货币补贴款,则由房地产部门申请国家财政专项补贴来解决。
但是,解决历史遗留的“代经租”房屋办法,毕竟不同于国家动迁的补偿办法。一些仍居住在“代经租”房屋的房客,不能过高要求“套用”国家动迁标准解决“代经租”房。要知道“物权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迟早要涉及“代经租”居住人的实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