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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印制他人注册商标某彩印厂厂长被判刑
[ □秦致伟 唐向辉   发布时间:2007- 12-24 00:36:46  不得不说 ]

    近日,河南省延津县某彩印厂因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被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罚金8000元.该厂厂长赵某也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6000元。

    “西凤”、“全兴”商标系我国两家著名白酒生产厂家的注册商标。由于假冒他人名牌产品的注册商标能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近几年来,我国各地在白酒行业假冒名牌产品的事件时有发生,而通过采取伪造名牌产品的商标标识来出售假冒伪劣产品成为一种主要造假手段。鉴于注册商标具有的无形价值及其能为商标持有人带来经济利益和产生良好的商业声誉,我国法律法规对印刷企业从事印制商标的条件和程序有着严格的规定。

    2006年8月,延津县某印刷厂及厂长赵某违反国家关于商标印刷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在明知没有得到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及四川全兴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下,在彩印厂内给他人非法印制“西凤”白酒商标54972件,“全兴”白酒商标5940件。

    2006年10月22日,两受害单位接举报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案件移送法院后,法院经审理认为,彩印厂及其厂长赵某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商标标识罪。但鉴于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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